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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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3日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後,由主辦單位會同相關單
    位審查,必要時得實地會勘,其審查作業程序如附錄三及附錄三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