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次用飲料杯:指於販售現場裝填飲料,供消費者一次使用,
          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盛裝容器,客觀上不再
          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之裝填飲料容器及杯套,不含杯
          蓋。
    (二)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指以塑膠製成之一次用飲料杯,其材質包
          括石化基塑膠、生物基塑膠及生物可分解塑膠。但以紙類或木
          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者
          ,非屬之。
    (三)循環杯:指店家設計提供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飲料容器及杯蓋。
    (四)連鎖:指以相同企業識別系統、經營模式及管理方式經營二家
          以上門市之經營型態。
〔立法理由〕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
二、第一款至第二款規範一次用飲料杯及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之定義,並明
    定非屬本公告所指之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形態。
三、第三款明文循環杯之定義,與一次用飲料杯有所區別。

二、限制使用對象:
    (一)飲料店:指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
          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舖、販)均
          屬之。
    (二)連鎖飲料店:以連鎖型態經營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
          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
          商(舖、販)均屬之。
    (三)連鎖便利商店:指從事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之便利性商品
          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
          。
    (四)連鎖速食店:指從事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
          ,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
          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五)連鎖超級市場:指從事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
          組合料理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者,包含以員工消費
          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凡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
          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立法理由〕
參照「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一限制使用對象定義
,明定本公告之限制使用對象。

三、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之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其實施日期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
    (二)前款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情形,於連鎖便利商店、連鎖
          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
          式」公告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考量限制使用對象之營業規模、經營形態及所在區域之生活條件等因
    素,於實務管理規範各自管制期程之需,爰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視轄區內情形,於蒐整各界意見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實
    施日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發布實施,另為配合聯合國環
    境大會未來將推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塑協議,實施日期至遲應於民
    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實施。本署另擬定提報原則,供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循辦理。
二、另針對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不得提供第一款之
    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之規定,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規定辦理,爰於第二款說明。

四、限制使用對象應辦理下列一次用飲料杯減量事項:
    (一)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
          1.應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優惠;消費者未自備者,
            得收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之飲料售價
            應至少新臺幣五元(含)以上價差。
          2.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空格內填
            入價差金額,每字邊長至少五公分。
    (二)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應優先擇定門市數前十大直轄市、
          縣(市)之門市,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免費提供循環杯供消費者借用,並得收取押金,其押金須
            於消費者歸還循環杯時退還。
          2.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免費借用循環杯」,每字邊長至
            少五公分,並於品牌官網公布提供循環杯服務之門市資訊。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所提供循環杯之杯蓋,
            應可重複清洗。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明定限制使用對象應辦理減量事項,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自備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飲料杯時,應提供自備飲料杯優
          惠,但業者提供免費循環杯借用服務時已支出一定成本,故消
          費者以同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提供之循環杯得不再提供
          優惠。業者得就一次用飲料杯收費,以價差之經濟誘因減少一
          次用飲料杯使用。
    (二)自備飲料杯優惠,視消費者購買之飲料杯數於當次消費折抵,
          且不因使用兌換券、優惠券、折扣、組合餐優惠、或各種促銷
          方式改變價差金額。
    (三)營業場所明顯處(例如:價目表、結帳櫃台等)應標示自備與
          未自備飲料杯之價差金額。
二、第二款明定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販售現場裝填飲料,應優先於
    門市數密集地區,擇定門市提供消費者免費(得收取押金,押金收取
    及退還方式由業者自行訂定)之循環杯借用服務,並公布提供該服務
    之門市資訊。為使業者有緩衝時間開發設計,明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始須使用可重複清洗之循環杯蓋。

五、公告事項四第二款提供免費借用循環杯服務之門市,其門市數占比、
    年度減量率、年度減量成果及精進計畫等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擇定之門市數占同連鎖品牌販售現場裝填飲料總門市數,應逐
          年達成以下比率:
          1.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少百分之五。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少百分之十。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少百分之三十。
    (二)擇定之門市應減少一次用飲料杯使用量,其年度減量率應逐年
          達成以下目標: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年度減量率至少百分之十五。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年度減量率至少百分之十八。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後,年度減量率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三)年度減量率=
          〔(該年度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門市之循環杯借用數量 +該年
          度民眾自備飲料杯數量)/該年度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門市之
          現場盛裝飲料銷售數量〕×一00%
    (四)依公告事項六規定暫時停止循環杯借用者,該年度之年度減量
          率調整為:
          〔(該年度扣除免依公告事項四第二款辦理期間提供循環杯借
          用服務門市之循環杯借用數量 +該年度扣除免依公告事項四第
          二款辦理期間之民眾自備飲料杯數量)/該年度扣除免依公告
          事項四第二款辦理期間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門市之現場調製飲
          料銷售數量〕×一00%
    (五)總公司應檢具年度減量成果、門市清冊、提供循環杯服務門市
          清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民眾自備飲料杯數量、循環杯
          借用數量及飲料銷售數量文件,並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
          中央主管機關。
    (六)未達年度減量率時,應依下列規定併同前款年度減量成果向中
          央主管機關提報精進計畫,並於精進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其執行成果:
          1.精進計畫應包含預定採行之減量精進方式、減量品項、執行
            期程及預期效益。
          2.執行成果應包含採行之減量精進方式、減量品項、執行期程
            及減量成果佐證文件。
    (七)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款成果及計畫認定資料有欠缺而得補正
          者,應通知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於七日內補正。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免費提供循環杯供消
    費者借用之門市,應逐年依公告之比率增加且達成減量率。
二、第三款規定年度減量率之計算方式。
三、考量暫停借用循環杯期間為特殊情形,爰於第四款規定年度減量率計
    算應排除該期間之數據。
四、第五款減量成果,明定減量成果應提報之內容、時間及提報對象,其
    相關資料均統計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數據為準。
五、第六款未達減量目標之補償措施,明定若業者減量率未達目標時,應
    擬定精進計畫併同減量成果提報,於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
    果。
六、第七款為年度減量成果之補正規定。

六、得暫時停止循環杯借用服務之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飲食衛
          生安全及防止疫情擴散,得同意部分或全部連鎖便利商店及連
          鎖速食店於一定期間內免依公告事項四第二款辦理,並於同意
          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區域性缺水或發生傳染病時。
          2.限制使用對象因清洗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清洗飲料杯
            ,且於無法清洗飲料杯之原因發生後三十六小時內,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暫時提供一次用飲料杯之申請。
    (二)前款第一目缺水或傳染病情形,範圍已跨及數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立法理由〕
參照「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之規定,明定得暫
時停止循環杯借用之情形。

七、限制使用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處罰:
    (一)違反公告事項三規定,飲料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二)違反公告事項四第一款規定,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
          鎖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之飲料售價未達
          五元價差或未依規定標示價差。
    (三)違反公告事項四第二款規定,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未提
          供循環杯供消費者借用或未依規定標示免費借用循環杯。
    (四)違反公告事項五第一款規定,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提供
          循環杯借用門市比率未符合規定。
    (五)違反公告事項五第五款規定,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未依
          期限提報年度減量成果及規定文件。
    (六)違反公告事項五第六款規定,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未依
          規定提報精進計畫或執行成果。
    (七)違反公告事項五第七款規定,逾期未補正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
違反本公告規定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