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版國
安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
至香港或澳門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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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指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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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前,
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行前請查閱大陸委員會網頁之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資
訊,預為瞭解該法對人身安全及權益可能之風險。
(二)因公務事由在港澳辦理活動或會議應妥為規劃,避免涉及敏感
事務,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因公務事由應
邀赴港澳參與活動或會議,應向邀請單位詳細瞭解相關細節,
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必要時,得徵詢大陸
委員會意見。
(三)應留意遵守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公務資料、物品、檔案等,
非屬於與在港澳之活動或會議相關者,勿攜往港澳。攜往港澳
之手機、筆電等,勿存放與在港澳之活動或會議無關之公務檔
案、機敏檔案等。
(四)因公務事由赴港澳,原則上應搭乘本國籍航空器或船舶;非因
公務事由赴港澳,亦宜盡量搭乘本國籍航空器或船舶,並預先
評估可能之風險。
(五)通報作業:
1.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
要點」第二點及第六點所定之人員赴港澳,應依該作業要點
規定通報大陸委員會。
2.前目以外其他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因公務事由赴
港澳,該人員所屬機關(構)得事前將詳細行程、活動內容
、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大陸委員會,以提供必要協
助。
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請假赴港澳,應依各類人員
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
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
,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六)涉國安或機敏之機關(構)人員,除有特殊情形外,建議避免
前往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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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在港澳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對
中國大陸或港澳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注意維護國家機密
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並請提高警覺避免公務資料及物
品遭竊取或搶劫。
(二)注意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宜結伴同行,避免前往出現抗爭、
集會遊行地點,或單獨前往陌生、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
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三)如遭遇中國大陸或港澳之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或搜索,得通
知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請求協助。
(四)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應提
高警覺。
(五)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避免非必要私人行程,並避免與可疑人士
接觸。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不宜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六)倘遇媒體詢問採訪,未獲授權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
構)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七)在港澳期間,如有需要,得與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
事處保持密切聯繫或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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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者,如遭刺探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事項
;公務資料、物品遭竊取或搶劫;遭遇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或搜索
;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等,應即
時報告所屬機關(構),於返回臺灣後,並請所屬機關(構)函報大
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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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
,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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