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版國
    安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
    至香港或澳門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指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前,
    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行前請查閱大陸委員會網頁之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資
          訊,預為瞭解該法對人身安全及權益可能之風險。
    (二)因公務事由在港澳辦理活動或會議應妥為規劃,避免涉及敏感
          事務,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因公務事由應
          邀赴港澳參與活動或會議,應向邀請單位詳細瞭解相關細節,
          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必要時,得徵詢大陸
          委員會意見。
    (三)應留意遵守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公務資料、物品、檔案等,
          非屬於與在港澳之活動或會議相關者,勿攜往港澳。攜往港澳
          之手機、筆電等,勿存放與在港澳之活動或會議無關之公務檔
          案、機敏檔案等。
    (四)因公務事由赴港澳,原則上應搭乘本國籍航空器或船舶;非因
          公務事由赴港澳,亦宜盡量搭乘本國籍航空器或船舶,並預先
          評估可能之風險。
    (五)通報作業:
          1.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
            要點」第二點及第六點所定之人員赴港澳,應依該作業要點
            規定通報大陸委員會。
          2.前目以外其他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因公務事由赴
            港澳,該人員所屬機關(構)得事前將詳細行程、活動內容
            、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大陸委員會,以提供必要協
            助。
          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請假赴港澳,應依各類人員
            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
            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
            ,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六)涉國安或機敏之機關(構)人員,除有特殊情形外,建議避免
          前往港澳。

四、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在港澳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對
          中國大陸或港澳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注意維護國家機密
          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並請提高警覺避免公務資料及物
          品遭竊取或搶劫。
    (二)注意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宜結伴同行,避免前往出現抗爭、
          集會遊行地點,或單獨前往陌生、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
          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三)如遭遇中國大陸或港澳之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或搜索,得通
          知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請求協助。
    (四)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應提
          高警覺。
    (五)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避免非必要私人行程,並避免與可疑人士
          接觸。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不宜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六)倘遇媒體詢問採訪,未獲授權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
          構)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七)在港澳期間,如有需要,得與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
          事處保持密切聯繫或請求協助。

五、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者,如遭刺探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事項
    ;公務資料、物品遭竊取或搶劫;遭遇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或搜索
    ;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等,應即
    時報告所屬機關(構),於返回臺灣後,並請所屬機關(構)函報大
    陸委員會。

六、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
    ,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