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
  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
      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
  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
  後重行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
  先報備: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
  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
  ,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前二條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
  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
  主張退貨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