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調解委員會應有委員合計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得由主席指定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
  調解:
  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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