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所有條文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甲方攜回審閱____日(契約審閱
期間至少三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注意事項:
一、本契約附件一所列服務項目,應以莊嚴、簡樸為原則。
二、本契約附件一所列服務項目、規格及附件二所列實施程序與分工,因
    各殯葬服務業者實際提供服務而有不同,請消費者與殯葬服務業者謹
    慎決定。

      (消費者姓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立約人                                            茲為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業者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合意訂立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標的)
        本契約係由甲乙雙方訂定,由乙方提供○○○(以下稱被服務人
        )之殯葬服務。
第二條  (廣告責任與自訂服務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
        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乙方自訂之殯葬服務相關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第三條  (服務內容、程序與分工)
        乙方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殯葬服務項目、規格與價格,如附件一。
        本契約提供之殯葬服務實施程序與分工如附件二。
第四條  (對價與付款方式)
        本契約總價款為新臺幣______元整,甲方應支付予乙方,作為提
        供殯葬服務之對價。
        甲乙雙方議定簽約時,甲方繳付新臺幣______元,餘款新臺幣__
        ____元,經雙方議定於全部服務完成時繳納。
        甲乙雙方議定付款方式如下:以□現金□刷卡□其他方式:____
        。
        乙方對甲方所繳納之款項,應開立發票。
第五條  (規費負擔與外加費用)
        本契約總價款不包含下列行政規費: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提供服務之通知與切結)
        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時起,應即依本契約提供殯葬服務。
        乙方提供接體服務者,應填具遺體接運切結書(如附件三)予甲
        方。
第七條  (同級品之替換)
        乙方於提供殯葬服務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導致附件一所載之殯葬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
        □甲方得依乙方提供之選項,選擇以同級或等值之商品或服務替
          代之。
        □甲方得要求乙方扣除相當於該項服務或商品之價款。退款時,
          如有總價與分項總和不符者,該分項退款計算方式應以兩者比
          例為之。
第八條  (契約之效力)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契約履行完成時止。
第九條  (契約之完成)
        本契約於乙方履行全部約定之服務內容,並經甲方於殯葬服務完
        成確認書(如附件四)上簽字確認後完成。
第十條  (未經使用部分之購回)
        附件一所載之服務項目或物品數量,於服務完成後,如有未經使
        用者,甲方得退還乙方,並扣除相當於該項服務或商品之價款。
        前項退款如有總價與分項總和不符者,該分項退款計算方式應以
        兩者比例為之。
第十一條  (違約及終止契約之處理)
          乙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甲方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
          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者,甲方得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
          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
          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____倍(不得低於二倍)之懲罰性
          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服務後,甲方終止契約者,乙方得將甲方已
          繳納之價款扣除已實際提供服務之費用,剩餘價款應於契約終
          止後七日內退還甲方。
第十二條  (資料保密義務)
          乙方因簽訂本契約所獲得有關甲方及被服務人之個人必要資料
          ,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管轄法院)
          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同意○○○○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四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收執乙份,乙方不得藉故將應交
          甲方收執之契約收回或留存。

立契約書人:

甲方:(消費者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乙方:(殯葬服務業者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