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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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監督與協調消費者保護事務之推動,以保
    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並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設消費者保護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方案與相關措施之諮詢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訂修之諮詢審議。
    (三)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修之諮詢審議。
    (四)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之監督、協調及考核之諮詢審議。
    (五)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機制之協調。
    (六)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與發表及重大消費議題之協調、因應
          及行政監督措施改進之研議。
    (七)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八)委員提會討論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報請本院院長派(聘)兼之:
    (一)相關部(會)首長七人至九人。
    (二)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三)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專家學者五人至十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部(會)首長擔任之委員應隨其
    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專家
    學者委員每屆至少改聘四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代表,經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全國性企
    業經營者重新指定時,由召集人報請本院院長改聘;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會原則上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委員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部(會)首長擔任之委員、全國性消
    費者保護團體及企業經營者代表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六、本會召開會議,得視特定議題之需要,邀請各領域專家或其他機關團
    體派員列席。

七、本會得就任務範圍內之重大議題擇要提案審議。
    前項提案及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院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