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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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
    及資訊公開之原則,以積極創造優質之環境,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
    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時,
    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之工程。
    (二)災後原地復建之工程。
    (三)評估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之原構造物範圍內整建或改善之
          工程,且經上級機關審查確認。
    (四)評估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之已開發場所之工程,且經上級
          機關審查確認。
    (五)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納入生態範疇相關指標之建築工程。
    (六)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前項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以該工程影響範圍為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上級機關,指工程主辦機關之上一級機關
    ;屬中央補助地方案件,指補助機關。
〔立法理由〕
一、考量部分工程案件主辦機關評估作業不確實,輕忽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致未辦理生態檢核,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原構造物範圍
    內的整建或改善、已開發場所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評估內容應經上
    級機關審查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始無需辦理生態檢核;另
    序文、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定義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之上級機關。

三、生態檢核係為瞭解新建公共工程涉及之生態議題與影響,評估其可行
    性及妥適應對之迴避、縮小、減輕、補償方案,並依工程生命週期分
    為工程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等作業階段。

四、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重大工程案件,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工程
    計畫核定及規劃階段之檢核作業,可於環評過程中一併辦理,經通過
    環評審查後,於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階段,配合環評時之環境保護
    對策進行各作業階段之檢核。

五、各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符合機
    關工程特性之生態檢核機制;另經其認定可簡化生態檢核作業時,得
    合併辦理不同階段之檢核作業。

六、各階段之生態檢核,應由具有生態背景人員(如生態相關科系畢業或
    有二年以上生態相關實績工作者)配合辦理生態資料蒐集、調查、評
    析及協助將生態保育之概念融入工程方案,提出生態保育措施並落實
    等工作。

七、生態檢核各階段工作項目及內容如下,機關得依工程案件之特性及實
    際需要擇定之:
    (一)生態資料蒐集:作為指認生態保全對象之基礎評估資訊,須包
          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法定自然保護區。
          2.生物多樣性之調查報告、研究及保育資料。
          3.各界關注之生態議題。
          4.國內既有生態資料庫套疊成果。
          5.現場勘查記錄生態環境現況,可善用及尊重地方知識,透過
            訪談當地居民瞭解當地對生態環境之知識、生物資源利用狀
            況、人文及土地倫理。
    (二)生態調查及評析
          1.棲地調查:進行現地調查,將棲地或植被予以記錄及分類,
            並繪製空間分布圖,作為生態保全對象之基礎評估資訊。
          2.棲地評估:進行現地評估,指認棲地品質(如透過棲地評估
            指標等方式確認),作為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棲地品質
            變化依據。
          3.指認生態保全對象:生態保全對象包含關注物種、關注棲地
            及高生態價值區域等。
          4.物種補充調查:依生態資料蒐集及棲地調查結果,根據工程
            影響評析及生態保育作業擬定之需要,決定是否及如何進行
            關注物種或類群之調查。
          5.繪製生態關注區域圖:將前述生態資料蒐集、棲地調查、棲
            地評估、生態保全對象及物種補充調查之階段性成果,疊合
            工程量體配置方式及影響範圍繪製成生態關注區域圖,以利
            工程影響評析、擬定生態保育措施、規劃生態保育措施監測
            。
          6.工程影響評析:綜合考量生態保全對象、關注物種特性、關
            注棲地配置與工程方案之關聯性,判斷可能影響,辦理生態
            保育。
    (三)生態保育措施:應考量個案特性、用地空間、水理特性、地形
          地質條件及安全需求等,並依資料蒐集調查,及工程影響評析
          內容,因地制宜按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等四項生態保育策
          略之優先順序擬定及實施。
    (四)生態保育措施監測:為評估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果,確保生態
          保全對象得以保全,於施工前提出生態保育措施監測計畫,據
          以進行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之監測作業,以適時調整生態
          保育措施。

八、生態保育策略定義如下:
    (一)迴避:迴避負面影響之產生,大尺度之應用包括停止開發計畫
          、選用替代方案等;較小尺度之應用則包含工程量體及臨時設
          施物(如施工便道等)之設置應避開有生態保全對象或生態敏
          感性較高之區域;施工過程避開動物大量遷徙或繁殖之時間等
          。
    (二)縮小:修改設計縮小工程量體(如縮減車道數、減少路寬等)
          、施工期間限制臨時設施物對工程周圍環境之影響。
    (三)減輕:經過評估工程影響生態環境程度,兼顧工程安全及減輕
          工程對環境與生態系功能衝擊,因地制宜採取適當之措施,如
          :保護施工範圍內之既有植被及水域環境、設置臨時動物通道
          、研擬可執行之環境回復計畫等,或採對環境生態傷害較小之
          工法或材料(如大型或小型動物通道之建置、資材自然化、就
          地取材等)。
    (四)補償:為補償工程造成之重要生態損失,以人為方式重建相似
          或等同之生態環境,如:於施工後以人工營造手段,加速植生
          (考量選擇合適當地原生植物)及自然棲地復育,並視需要考
          量下列事項:
          1.補償棲地之完整性,避免破碎化。
          2.關聯棲地間可設置生物廊道。
          3.重建之生態環境受環境營力作用下之可維持性。

九、生態檢核作業原則:
    (一)工程計畫核定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評估計畫可行性、需求性及
          對生態環境衝擊程度,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可行工程計畫方案
          。其作業原則如下:
          1.蒐集計畫施作區域既有生態環境及議題等資料,並由生態背
            景人員現場勘查記錄生態環境現況及分析工程計畫對生態環
            境之影響。
          2.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計畫內容得考量替代方案,並應將不開
            發方案納入,評估比較各方案對生態、環境、安全、經濟及
            社會等層面之影響後,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提出對生態環境
            衝擊較小之可行工程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
            民間團體辦理現場勘查,溝通工程計畫構想方案及可能之生
            態保育原則。
          4.決定可行工程計畫方案及生態保育原則,並研擬計畫核定後
            各階段執行生態檢核所需作業項目及費用(如必要之物種補
            充調查、生態保育措施、監測、民眾參與等)。
    (二)規劃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生態衝擊之減輕及因應對策之研擬,
          決定工程配置方案。其作業原則如下:
          1.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辦理生態資
            料蒐集、棲地調查、棲地評估、指認生態保全對象,並視需
            求辦理物種補充調查。
          2.根據生態調查及評析結果,並依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之
            順序,研擬生態保育對策,提出合宜之工程配置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
            民間團體辦理規劃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三)設計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規劃作業成果至工程設計中。其
          作業原則如下:
          1.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根據生態保
            育對策辦理細部之生態調查及評析工作。
          2.根據生態調查、評析成果提出生態保育措施及工程方案,並
            透過生態及工程人員之意見往復確認可行性後,完成細部設
            計。
          3.根據生態保育措施,提出施工階段所需之環境生態異常狀況
            處理原則,以及提出生態保育措施監測計畫與自主檢查表之
            建議;並研擬必要之生態保育措施及監測項目等費用。
          4.可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
            之民間團體辦理設計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四)施工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前兩階段所擬定之生態保育對策
          、措施、工程方案及監測計畫,確保生態保全對象、生態關注
          區域完好及維護環境品質。其作業原則如下:
          1.開工前準備作業:
           (1)組織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以確認生
              態保全對象、生態保育措施實行方案及環境生態異常狀況
              處理原則。
           (2)辦理施工人員及生態背景人員現場勘查,確認施工廠商清
              楚瞭解生態保全對象位置,並擬定生態保育措施及環境影
              響注意事項。
           (3)施工計畫書應考量減少環境擾動之工序,並包含生態保育
              措施及其監測計畫,說明施工擾動範圍(含施工便道、土
              方及材料堆置區),並以圖面呈現與生態保全對象之相對
              應位置。
           (4)履約文件應有生態保育措施自主檢查表、生態保育措施監
              測計畫及生態異常狀況處理原則。
           (5)施工前環境保護教育訓練計畫應含生態保育措施之宣導。
           (6)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
              之民間團體辦理施工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2.確實依核定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於施工過程中注意對生態
            之影響。若遇環境生態異常時,啟動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
            ,停止施工並調整生態保育措施。生態保育措施執行狀況納
            入相關工程督導重點,完工後列入檢核項目。
    (五)維護管理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維護原設計功能,檢視生態環境
          恢復情況。其作業原則:定期視需要監測評估範圍之棲地品質
          並分析生態課題,確認生態保全對象狀況,分析工程生態保育
          措施執行成效。
    生態檢核各階段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十、為落實公民參與精神,工程主辦機關應於計畫核定至工程完工過程中
    建立民眾協商溝通機制,說明工程辦理原因、工作項目、生態保育策
    略及預期效益,藉由相互溝通交流,有效推行計畫,達成生態保育目
    標。

十一、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即時公開,公開方式可包含
      刊登於公報、公開發行之出版品、網站,或舉行記者會、說明會等
      方式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公共工程之生態檢核資訊。

十二、工程主辦機關應填具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如附件二),並檢
      附檢核事項結果之佐證資料、生態檢核工作所辦理之生態資料蒐集
      、調查及評析、現場勘查、公民參與及生態保育原則、對策及措施
      研擬等過程及結果之文件紀錄。各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參酌工程及生態環境特性訂定相關紀錄格式或作業手冊,以利執
      行。

十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各工程計畫執行時落實生態檢核:
      (一)加強工程全生命週期審核及管控:
            1.計畫及規劃設計內容之各審查層級機關應確實審查工程主
              辦機關生態檢核之自評內容,其中屬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
              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七點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
              下簡稱工程會)審議案件者,應依「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
              」項目檢附生態檢核之審查結果。
            2.施工階段辦理施工查核時,應將生態檢核列為施工查核重
              點項目之一。
            3.未依照生態檢核程序進行之計畫或發現影響生態環境引發
              爭議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要求工程主辦機關立即
              停止,檢討規劃及工程進行,並提出改進作法。
      (二)應辦理生態檢核之工程計畫,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
            統一友善資訊公開平台,應包含下列內容,並將資訊依工程
            作業階段適時公開:
            1.作業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建立之生
              態檢核機制、作業手冊、計畫審核及管控機制。
            2.個案內容及查詢統計:
             (1)個案內容:如各工程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方案、各階段
                生態檢核資訊(含相關附件)、工程預期效益、執行成
                效及計畫區域致災紀錄等項目。
             (2)查詢統計:生態檢核執行成效統計分析資料。
            3.資源分享:
             (1)教育訓練課程資訊及教材。
             (2)落實生態檢核機制、公民參與、採用兼顧安全及生態保
                育之分享案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前項第二款所
      定事項前一年度執行情形,提送工程會備查。

十四、地方政府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得參照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