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
及資訊公開之原則,以積極創造優質之環境,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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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
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時,
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之工程。
(二)災後原地復建之工程。
(三)評估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之原構造物範圍內整建或改善之
工程,且經上級機關審查確認。
(四)評估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之已開發場所之工程,且經上級
機關審查確認。
(五)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納入生態範疇相關指標之建築工程。
(六)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前項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以該工程影響範圍為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上級機關,指工程主辦機關之上一級機關
;屬中央補助地方案件,指補助機關。
〔立法理由〕 一、考量部分工程案件主辦機關評估作業不確實,輕忽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致未辦理生態檢核,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原構造物範圍
內的整建或改善、已開發場所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評估內容應經上
級機關審查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始無需辦理生態檢核;另
序文、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定義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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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態檢核係為瞭解新建公共工程涉及之生態議題與影響,評估其可行
性及妥適應對之迴避、縮小、減輕、補償方案,並依工程生命週期分
為工程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等作業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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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重大工程案件,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工程
計畫核定及規劃階段之檢核作業,可於環評過程中一併辦理,經通過
環評審查後,於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階段,配合環評時之環境保護
對策進行各作業階段之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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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符合機
關工程特性之生態檢核機制;另經其認定可簡化生態檢核作業時,得
合併辦理不同階段之檢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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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階段之生態檢核,應由具有生態背景人員(如生態相關科系畢業或
有二年以上生態相關實績工作者)配合辦理生態資料蒐集、調查、評
析及協助將生態保育之概念融入工程方案,提出生態保育措施並落實
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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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態檢核各階段工作項目及內容如下,機關得依工程案件之特性及實
際需要擇定之:
(一)生態資料蒐集:作為指認生態保全對象之基礎評估資訊,須包
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法定自然保護區。
2.生物多樣性之調查報告、研究及保育資料。
3.各界關注之生態議題。
4.國內既有生態資料庫套疊成果。
5.現場勘查記錄生態環境現況,可善用及尊重地方知識,透過
訪談當地居民瞭解當地對生態環境之知識、生物資源利用狀
況、人文及土地倫理。
(二)生態調查及評析
1.棲地調查:進行現地調查,將棲地或植被予以記錄及分類,
並繪製空間分布圖,作為生態保全對象之基礎評估資訊。
2.棲地評估:進行現地評估,指認棲地品質(如透過棲地評估
指標等方式確認),作為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棲地品質
變化依據。
3.指認生態保全對象:生態保全對象包含關注物種、關注棲地
及高生態價值區域等。
4.物種補充調查:依生態資料蒐集及棲地調查結果,根據工程
影響評析及生態保育作業擬定之需要,決定是否及如何進行
關注物種或類群之調查。
5.繪製生態關注區域圖:將前述生態資料蒐集、棲地調查、棲
地評估、生態保全對象及物種補充調查之階段性成果,疊合
工程量體配置方式及影響範圍繪製成生態關注區域圖,以利
工程影響評析、擬定生態保育措施、規劃生態保育措施監測
。
6.工程影響評析:綜合考量生態保全對象、關注物種特性、關
注棲地配置與工程方案之關聯性,判斷可能影響,辦理生態
保育。
(三)生態保育措施:應考量個案特性、用地空間、水理特性、地形
地質條件及安全需求等,並依資料蒐集調查,及工程影響評析
內容,因地制宜按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等四項生態保育策
略之優先順序擬定及實施。
(四)生態保育措施監測:為評估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果,確保生態
保全對象得以保全,於施工前提出生態保育措施監測計畫,據
以進行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之監測作業,以適時調整生態
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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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態保育策略定義如下:
(一)迴避:迴避負面影響之產生,大尺度之應用包括停止開發計畫
、選用替代方案等;較小尺度之應用則包含工程量體及臨時設
施物(如施工便道等)之設置應避開有生態保全對象或生態敏
感性較高之區域;施工過程避開動物大量遷徙或繁殖之時間等
。
(二)縮小:修改設計縮小工程量體(如縮減車道數、減少路寬等)
、施工期間限制臨時設施物對工程周圍環境之影響。
(三)減輕:經過評估工程影響生態環境程度,兼顧工程安全及減輕
工程對環境與生態系功能衝擊,因地制宜採取適當之措施,如
:保護施工範圍內之既有植被及水域環境、設置臨時動物通道
、研擬可執行之環境回復計畫等,或採對環境生態傷害較小之
工法或材料(如大型或小型動物通道之建置、資材自然化、就
地取材等)。
(四)補償:為補償工程造成之重要生態損失,以人為方式重建相似
或等同之生態環境,如:於施工後以人工營造手段,加速植生
(考量選擇合適當地原生植物)及自然棲地復育,並視需要考
量下列事項:
1.補償棲地之完整性,避免破碎化。
2.關聯棲地間可設置生物廊道。
3.重建之生態環境受環境營力作用下之可維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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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態檢核作業原則:
(一)工程計畫核定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評估計畫可行性、需求性及
對生態環境衝擊程度,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可行工程計畫方案
。其作業原則如下:
1.蒐集計畫施作區域既有生態環境及議題等資料,並由生態背
景人員現場勘查記錄生態環境現況及分析工程計畫對生態環
境之影響。
2.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計畫內容得考量替代方案,並應將不開
發方案納入,評估比較各方案對生態、環境、安全、經濟及
社會等層面之影響後,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提出對生態環境
衝擊較小之可行工程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
民間團體辦理現場勘查,溝通工程計畫構想方案及可能之生
態保育原則。
4.決定可行工程計畫方案及生態保育原則,並研擬計畫核定後
各階段執行生態檢核所需作業項目及費用(如必要之物種補
充調查、生態保育措施、監測、民眾參與等)。
(二)規劃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生態衝擊之減輕及因應對策之研擬,
決定工程配置方案。其作業原則如下:
1.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辦理生態資
料蒐集、棲地調查、棲地評估、指認生態保全對象,並視需
求辦理物種補充調查。
2.根據生態調查及評析結果,並依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之
順序,研擬生態保育對策,提出合宜之工程配置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
民間團體辦理規劃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三)設計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規劃作業成果至工程設計中。其
作業原則如下:
1.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根據生態保
育對策辦理細部之生態調查及評析工作。
2.根據生態調查、評析成果提出生態保育措施及工程方案,並
透過生態及工程人員之意見往復確認可行性後,完成細部設
計。
3.根據生態保育措施,提出施工階段所需之環境生態異常狀況
處理原則,以及提出生態保育措施監測計畫與自主檢查表之
建議;並研擬必要之生態保育措施及監測項目等費用。
4.可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
之民間團體辦理設計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四)施工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前兩階段所擬定之生態保育對策
、措施、工程方案及監測計畫,確保生態保全對象、生態關注
區域完好及維護環境品質。其作業原則如下:
1.開工前準備作業:
(1)組織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以確認生
態保全對象、生態保育措施實行方案及環境生態異常狀況
處理原則。
(2)辦理施工人員及生態背景人員現場勘查,確認施工廠商清
楚瞭解生態保全對象位置,並擬定生態保育措施及環境影
響注意事項。
(3)施工計畫書應考量減少環境擾動之工序,並包含生態保育
措施及其監測計畫,說明施工擾動範圍(含施工便道、土
方及材料堆置區),並以圖面呈現與生態保全對象之相對
應位置。
(4)履約文件應有生態保育措施自主檢查表、生態保育措施監
測計畫及生態異常狀況處理原則。
(5)施工前環境保護教育訓練計畫應含生態保育措施之宣導。
(6)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
之民間團體辦理施工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2.確實依核定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於施工過程中注意對生態
之影響。若遇環境生態異常時,啟動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
,停止施工並調整生態保育措施。生態保育措施執行狀況納
入相關工程督導重點,完工後列入檢核項目。
(五)維護管理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維護原設計功能,檢視生態環境
恢復情況。其作業原則:定期視需要監測評估範圍之棲地品質
並分析生態課題,確認生態保全對象狀況,分析工程生態保育
措施執行成效。
生態檢核各階段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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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落實公民參與精神,工程主辦機關應於計畫核定至工程完工過程中
建立民眾協商溝通機制,說明工程辦理原因、工作項目、生態保育策
略及預期效益,藉由相互溝通交流,有效推行計畫,達成生態保育目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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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即時公開,公開方式可包含
刊登於公報、公開發行之出版品、網站,或舉行記者會、說明會等
方式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公共工程之生態檢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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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程主辦機關應填具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如附件二),並檢
附檢核事項結果之佐證資料、生態檢核工作所辦理之生態資料蒐集
、調查及評析、現場勘查、公民參與及生態保育原則、對策及措施
研擬等過程及結果之文件紀錄。各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參酌工程及生態環境特性訂定相關紀錄格式或作業手冊,以利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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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各工程計畫執行時落實生態檢核:
(一)加強工程全生命週期審核及管控:
1.計畫及規劃設計內容之各審查層級機關應確實審查工程主
辦機關生態檢核之自評內容,其中屬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
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七點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
下簡稱工程會)審議案件者,應依「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
」項目檢附生態檢核之審查結果。
2.施工階段辦理施工查核時,應將生態檢核列為施工查核重
點項目之一。
3.未依照生態檢核程序進行之計畫或發現影響生態環境引發
爭議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要求工程主辦機關立即
停止,檢討規劃及工程進行,並提出改進作法。
(二)應辦理生態檢核之工程計畫,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
統一友善資訊公開平台,應包含下列內容,並將資訊依工程
作業階段適時公開:
1.作業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建立之生
態檢核機制、作業手冊、計畫審核及管控機制。
2.個案內容及查詢統計:
(1)個案內容:如各工程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方案、各階段
生態檢核資訊(含相關附件)、工程預期效益、執行成
效及計畫區域致災紀錄等項目。
(2)查詢統計:生態檢核執行成效統計分析資料。
3.資源分享:
(1)教育訓練課程資訊及教材。
(2)落實生態檢核機制、公民參與、採用兼顧安全及生態保
育之分享案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前項第二款所
定事項前一年度執行情形,提送工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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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政府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得參照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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