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
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時,
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之工程。
(二)災後原地復建之工程。
(三)評估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之原構造物範圍內整建或改善之
工程,且經上級機關審查確認。
(四)評估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之已開發場所之工程,且經上級
機關審查確認。
(五)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納入生態範疇相關指標之建築工程。
(六)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前項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以該工程影響範圍為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上級機關,指工程主辦機關之上一級機關
;屬中央補助地方案件,指補助機關。
〔立法理由〕 一、考量部分工程案件主辦機關評估作業不確實,輕忽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致未辦理生態檢核,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原構造物範圍
內的整建或改善、已開發場所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評估內容應經上
級機關審查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始無需辦理生態檢核;另
序文、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定義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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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態檢核作業原則:
(一)工程計畫核定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評估計畫可行性、需求性及
對生態環境衝擊程度,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可行工程計畫方案
。其作業原則如下:
1.蒐集計畫施作區域既有生態環境及議題等資料,並由生態背
景人員現場勘查記錄生態環境現況及分析工程計畫對生態環
境之影響。
2.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計畫內容得考量替代方案,並應將不開
發方案納入,評估比較各方案對生態、環境、安全、經濟及
社會等層面之影響後,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提出對生態環境
衝擊較小之可行工程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
民間團體辦理現場勘查,溝通工程計畫構想方案及可能之生
態保育原則。
4.決定可行工程計畫方案及生態保育原則,並研擬計畫核定後
各階段執行生態檢核所需作業項目及費用(如必要之物種補
充調查、生態保育措施、監測、民眾參與等)。
(二)規劃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生態衝擊之減輕及因應對策之研擬,
決定工程配置方案。其作業原則如下:
1.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辦理生態資
料蒐集、棲地調查、棲地評估、指認生態保全對象,並視需
求辦理物種補充調查。
2.根據生態調查及評析結果,並依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之
順序,研擬生態保育對策,提出合宜之工程配置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
民間團體辦理規劃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三)設計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規劃作業成果至工程設計中。其
作業原則如下:
1.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根據生態保
育對策辦理細部之生態調查及評析工作。
2.根據生態調查、評析成果提出生態保育措施及工程方案,並
透過生態及工程人員之意見往復確認可行性後,完成細部設
計。
3.根據生態保育措施,提出施工階段所需之環境生態異常狀況
處理原則,以及提出生態保育措施監測計畫與自主檢查表之
建議;並研擬必要之生態保育措施及監測項目等費用。
4.可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
之民間團體辦理設計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四)施工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前兩階段所擬定之生態保育對策
、措施、工程方案及監測計畫,確保生態保全對象、生態關注
區域完好及維護環境品質。其作業原則如下:
1.開工前準備作業:
(1)組織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以確認生
態保全對象、生態保育措施實行方案及環境生態異常狀況
處理原則。
(2)辦理施工人員及生態背景人員現場勘查,確認施工廠商清
楚瞭解生態保全對象位置,並擬定生態保育措施及環境影
響注意事項。
(3)施工計畫書應考量減少環境擾動之工序,並包含生態保育
措施及其監測計畫,說明施工擾動範圍(含施工便道、土
方及材料堆置區),並以圖面呈現與生態保全對象之相對
應位置。
(4)履約文件應有生態保育措施自主檢查表、生態保育措施監
測計畫及生態異常狀況處理原則。
(5)施工前環境保護教育訓練計畫應含生態保育措施之宣導。
(6)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
之民間團體辦理施工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2.確實依核定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於施工過程中注意對生態
之影響。若遇環境生態異常時,啟動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
,停止施工並調整生態保育措施。生態保育措施執行狀況納
入相關工程督導重點,完工後列入檢核項目。
(五)維護管理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維護原設計功能,檢視生態環境
恢復情況。其作業原則:定期視需要監測評估範圍之棲地品質
並分析生態課題,確認生態保全對象狀況,分析工程生態保育
措施執行成效。
生態檢核各階段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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