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120200648號函 修正發布第2點及第9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共工程

立法總說明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訂定,曾於一百零
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並修正名稱為「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以下
簡稱本注意事項),又歷經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一百十年十月六日兩
次修正。本注意事項實施迄今,近期仍有部分補助工程案件因主辦機關評
估作業不確實,輕忽生態環境保育議題,致未辦理生態檢核作業,爰修正
本注意事項,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原構造物範圍內整建或改善、已開發場所,應經上級機關審查確認無
    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始無需辦理生態檢核。(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作業流程新增民眾參與、資訊公開時間點及方式。(修正規定第九點
    附件一)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
    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時,
    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之工程。
    (二)災後原地復建之工程。
    (三)評估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之原構造物範圍內整建或改善之
          工程,且經上級機關審查確認。
    (四)評估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之已開發場所之工程,且經上級
          機關審查確認。
    (五)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納入生態範疇相關指標之建築工程。
    (六)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前項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以該工程影響範圍為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上級機關,指工程主辦機關之上一級機關
    ;屬中央補助地方案件,指補助機關。
〔立法理由〕
一、考量部分工程案件主辦機關評估作業不確實,輕忽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致未辦理生態檢核,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原構造物範圍
    內的整建或改善、已開發場所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評估內容應經上
    級機關審查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始無需辦理生態檢核;另
    序文、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定義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之上級機關。

九、生態檢核作業原則:
    (一)工程計畫核定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評估計畫可行性、需求性及
          對生態環境衝擊程度,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可行工程計畫方案
          。其作業原則如下:
          1.蒐集計畫施作區域既有生態環境及議題等資料,並由生態背
            景人員現場勘查記錄生態環境現況及分析工程計畫對生態環
            境之影響。
          2.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計畫內容得考量替代方案,並應將不開
            發方案納入,評估比較各方案對生態、環境、安全、經濟及
            社會等層面之影響後,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提出對生態環境
            衝擊較小之可行工程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
            民間團體辦理現場勘查,溝通工程計畫構想方案及可能之生
            態保育原則。
          4.決定可行工程計畫方案及生態保育原則,並研擬計畫核定後
            各階段執行生態檢核所需作業項目及費用(如必要之物種補
            充調查、生態保育措施、監測、民眾參與等)。
    (二)規劃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生態衝擊之減輕及因應對策之研擬,
          決定工程配置方案。其作業原則如下:
          1.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辦理生態資
            料蒐集、棲地調查、棲地評估、指認生態保全對象,並視需
            求辦理物種補充調查。
          2.根據生態調查及評析結果,並依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之
            順序,研擬生態保育對策,提出合宜之工程配置方案。
          3.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之
            民間團體辦理規劃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三)設計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規劃作業成果至工程設計中。其
          作業原則如下:
          1.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根據生態保
            育對策辦理細部之生態調查及評析工作。
          2.根據生態調查、評析成果提出生態保育措施及工程方案,並
            透過生態及工程人員之意見往復確認可行性後,完成細部設
            計。
          3.根據生態保育措施,提出施工階段所需之環境生態異常狀況
            處理原則,以及提出生態保育措施監測計畫與自主檢查表之
            建議;並研擬必要之生態保育措施及監測項目等費用。
          4.可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
            之民間團體辦理設計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四)施工階段:本階段目標為落實前兩階段所擬定之生態保育對策
          、措施、工程方案及監測計畫,確保生態保全對象、生態關注
          區域完好及維護環境品質。其作業原則如下:
          1.開工前準備作業:
           (1)組織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以確認生
              態保全對象、生態保育措施實行方案及環境生態異常狀況
              處理原則。
           (2)辦理施工人員及生態背景人員現場勘查,確認施工廠商清
              楚瞭解生態保全對象位置,並擬定生態保育措施及環境影
              響注意事項。
           (3)施工計畫書應考量減少環境擾動之工序,並包含生態保育
              措施及其監測計畫,說明施工擾動範圍(含施工便道、土
              方及材料堆置區),並以圖面呈現與生態保全對象之相對
              應位置。
           (4)履約文件應有生態保育措施自主檢查表、生態保育措施監
              測計畫及生態異常狀況處理原則。
           (5)施工前環境保護教育訓練計畫應含生態保育措施之宣導。
           (6)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態議題
              之民間團體辦理施工說明會,蒐集整合並溝通相關意見。
          2.確實依核定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於施工過程中注意對生態
            之影響。若遇環境生態異常時,啟動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
            ,停止施工並調整生態保育措施。生態保育措施執行狀況納
            入相關工程督導重點,完工後列入檢核項目。
    (五)維護管理階段:本階段目標為維護原設計功能,檢視生態環境
          恢復情況。其作業原則:定期視需要監測評估範圍之棲地品質
          並分析生態課題,確認生態保全對象狀況,分析工程生態保育
          措施執行成效。
    生態檢核各階段作業流程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