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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立法理由〕
本局置局長一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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