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例制定之法源依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
      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
  二、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
  三、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
      練事項。
  四、原住民傳統建築物與原住民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及保管事項。
  六、園區內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及遊客服務事項。
  七、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
      產管理等相關事項。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維護保存、研究發展、學術研究及交流、社
      會教育活動事項。
〔立法理由〕
  本局之掌理事項。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立法理由〕
  本局依掌理業務性質,分設三組。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立法理由〕
  本局置局長一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三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三人至四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
  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
  本局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及其官等、職等及職掌。

  本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本局置會計員一人及其官等、職等及職掌。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
  訂明本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職系之法律依據。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
〔立法理由〕
  本局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程序。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