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劃定資源治理區域前,應將計畫目的、範圍、
  經營管理及與當地共管事項等計畫內容,於治理區域內鄉(鎮、市)公
  告閱覽及舉行公聽會,並經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後,始得劃定資源治理區
  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當地縣(市)政府舉行前項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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