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遴聘(派)當地原住民
  族代表、資源治理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其任務如下:
  一、有關資源治理機關涉及當地原住民族之中長程計畫(草案)及年度
      執行計畫(草案)之研議。
  二、有關資源治理業務行政興革之建議。
  三、有關資源治理地區資源使用與管理之協調與溝通事項。
  四、有關部落提案涉及資源管理之研議事項。
  五、有關資源共同管理機制之會議決議之管制考核與成效檢討。
  六、其他資源管理之重大事項。
  前項所遴聘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由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其人數應
  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共同管理機制之組成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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