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執行長或副執行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處分自有不動產、發射設備,或投資與原住民族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
    其他事業未經董事會之同意者。
二、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者。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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