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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遊客進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遊園,應依本標準規定繳
交停車清潔費及購買門票始得入園。
〔立法理由〕
為配合本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改造,爰作文字修正。

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如下:
一、門票:
    (一)全票:一般成人及非屬其他各款優惠對象。
    (二)半票:學生。
    (三)團體票:購票人數三十人以上。
    (四)免費:六歲以下兒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持有志願服
          務榮譽卡之志工、身心障礙人士及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二、停車清潔費:
    (一)機車:一般機車。
    (二)小型車:一般自小客車、廂型車。
    (三)大型車:遊覽車、中型巴士。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現行法規無軍警人員得減免規費之法源依據,爰刪除第一款第二
    目軍警人員為半票之規定。
三、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參酌文化部
    主管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兒童優惠措施第二點之規定,爰將第一款
    第四目身高一百一十公分以下幼童免費之規定修正為六歲以下兒童
    免費。
四、配合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於第一款第四目增列持有志願服
    務榮譽卡之志工為免費對象。
五、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第一款第四目增列
    身心障礙人士必要陪伴者一人為免費對象。

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票:
      1.全票: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2.半票:新台幣八十元。
      3.團體票:按所購票價打八折。
(二)停車清潔費:
      1.機車:新台幣十元。
      2.小型車:新台幣三十元。
      3.大型車:新台幣五十元。

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使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明確,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