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由原住
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期
間歷經一次修正,並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原民發綜字第一0五00
0二七七四號令修正發布,並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
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茲為配合
規費法及其他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第五條條文,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半票及免費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列本標準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