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
後二個月內,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
安全維護計畫,為確認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訂定情
形,故於本條明定其應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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