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 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 。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會得要求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故於本條明定其實施情形提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