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
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
其他相關事項。
本會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
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之期限。
二、第二項明定稽核結果報告應記載之內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