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鼓勵並結合民間醫事團體、醫院、大專院校等共同推展原住民疾
    病防治與醫療服務,以增進原住民族健康特訂立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立案之民間醫事團體。
    (二)財團法人醫院。
    (三)公私立大專學校。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義診醫療服務。
    (二)衛生教育活動。
    (三)衛生保健研討會。
    (四)其他原住民族衛生保健活動。

四、本要點以原住民為主要實施對象,原住民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五、補助原則:
    (一)申請單位需編列自籌款,申請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申請案件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最
    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六、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日十四日前,檢附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含
    計畫名稱、目的、日期、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
    源、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申請,收件
    日期認定方式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
    日期為憑,並應於本會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逾期者不
    予受理;未依本要點規定備齊文件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補件期限內
    (收件日期認定方式同上)將應補文件送達本會,逾期未補件者不予
    受理。

七、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核之。
    (二)由本會業務單位初審後再經專案小組複審,並依複審結果簽陳
          主任委員核定辦理。

八、審查原則如下:
    (一)配合施政計畫之預算。
    (二)原住民之受益程度。
    (三)計畫之可行性程度。
    (四)執行活動計畫中族語運用之程度。
    (五)以往辦理之績效。
    (六)經費自籌情形。
    (七)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

九、經本會核准獎(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
    下列文件函送或寄送(收件日期認定方式同第六點)本會辦理核銷撥
    款,逾期本會得逕予撤銷獎(補)助:
    (一)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如附件一)。
    (二)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件二)。
    (三)各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分攤表(如附件三)。
    (四)領據(如附件四)。
    (五)支出憑證黏存單(簿)(如附件五)。
    成果報告書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
    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
    經費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
    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受補助案件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率核減補助經費。
    但補助經費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到會,經審核通過後一次
    撥付。

十、附則:
    本會對各項申請案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證,查證結果作為爾後補助
    參考。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變更,若必須變更計畫則應重新申請核辦。
    受獎(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本會得要求其簡報、演講、參加相關
    研討會等;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永久無償授權本會非營利使用該
    著作財產權,並應擔保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
    會權益遭受損害者,受獎(補)助者負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