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1200495861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5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 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補助原則:
    (一)申請單位需編列自籌款,申請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申請案件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最
    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八、審查原則如下:
    (一)配合施政計畫之預算。
    (二)原住民之受益程度。
    (三)計畫之可行性程度。
    (四)執行活動計畫中族語運用之程度。
    (五)以往辦理之績效。
    (六)經費自籌情形。
    (七)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