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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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協調及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
    簡稱本法)相關事務,特依本法第三條規定,設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
    法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法有關民族自治、民族教育、語言文化、衛生福利、就業、經
        濟建設、自然資源、傳統領域土地等事項之規劃、審議、協調及
        推動。
  (二)本法相關法規擬訂之協調及監督。
  (三)其他本法相關事務之協調及推動。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九人,除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教育部部長。
  (四)法務部部長。
  (五)經濟部部長。
  (六)衛生福利部部長。
  (七)勞動部部長。
  (八)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原住民族各族代表二十三人。
  (十二)專家學者五人,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二人。
    前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單一性別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
    隨職務異動而更易;委員出缺時,應依前二項規定遴聘,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會議以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會議召開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原
    住民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長一人襄助之,由執行長報請召集人
    派兼。

六、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召集人指示成立專案小組,針對特定議題進行
    研究、規劃。

七、本會議事及幕僚作業,由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擔任;所需工作人員,
    由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派兼之。

八、本會每年應就本法推動執行情形提出報告書,提供各有關機關研究辦
    理。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