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法有關民族自治、民族教育、語言文化、衛生福利、就業、經
濟建設、自然資源、傳統領域土地等事項之規劃、審議、協調及
推動。
(二)本法相關法規擬訂之協調及監督。
(三)其他本法相關事務之協調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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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九人,除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教育部部長。
(四)法務部部長。
(五)經濟部部長。
(六)衛生福利部部長。
(七)勞動部部長。
(八)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原住民族各族代表二十三人。
(十二)專家學者五人,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二人。
前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單一性別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
隨職務異動而更易;委員出缺時,應依前二項規定遴聘,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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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會議以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會議召開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原
住民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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