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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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自費赴國外留學之原住民學
    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具原住民身分且未領取政府或其他機構提供全額獎學金
    ,自費出國留學攻讀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
    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博士學位者。

三、補助項目:留學期間生活費。

四、補助次數:每一學位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補助金額:每月補助美金五百美元整,每六個月申請核發一次。

六、補助期限:
    (一)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補助期限最長為四年。
    (二)前往美國、英國及太平洋、東南亞地區等其他國家者,補助期
          限最長為三年。
    (三)因故辦理轉校或轉系者,補助期限仍依前兩款規定辦理。
    (四)因故休學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補助期限。但休學期限以二年
          為限。
    (五)因自身懷孕及分娩,自懷孕開始至分娩後子女滿三歲前,持合
          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及就讀學校保留學籍同意函(包括保
          留學籍起訖時間),得申請產假五十日,請假期間學籍不得中
          斷,且前述請假期間即停止發給前點所列生活補助費,並自請
          假結束返校就讀日起,依規定賡續向本會申請補助所餘期間之
          生活費,學籍中斷視同自費留學期滿。
    (六)學分修畢尚未完成論文報告者,如未屆滿補助期限,仍得申請
          補助,以不超過原補助期限為限。

七、申請方式:
    (一)初次申請者,檢具戶口名簿影本、本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
          資料卡(附件一)、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生活費申請表(附
          件二)、生活費領據(附件三)及該學期或學年之學費繳費收
          據影本各一份。但申請院校不在教育部參考名冊內者,應另附
          當地國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證明文件,非英語系國
          家應加附英語證明文件。
    (二)賡續辦理者,檢具本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申請表及該學期
          或學年之學費繳費收據或在學證明文件影本、生活費領據及研
          究報告書各一份(附件四)。

八、申請日期:
    (一)每年三月、九月底前依第七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檢具相關文
          件資料寄送本會後核發(以郵戳或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收件日為
          憑)。
    (二)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應於規定下次申請期限內併同提出,如經
          本會函催辦理仍未提出申請者,則取消補助。

九、核發方式:本會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前完成審核,符合規定者,以
    美金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外帳戶或以匯款當日之美金匯率折合新台幣
    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內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