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金額:每月補助美金五百美元整,每六個月申請核發一次。
|
六、補助期限:
(一)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補助期限最長為四年。
(二)前往美國、英國及太平洋、東南亞地區等其他國家者,補助期
限最長為三年。
(三)因故辦理轉校或轉系者,補助期限仍依前兩款規定辦理。
(四)因故休學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補助期限。但休學期限以二年
為限。
(五)因自身懷孕及分娩,自懷孕開始至分娩後子女滿三歲前,持合
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及就讀學校保留學籍同意函(包括保
留學籍起訖時間),得申請產假五十日,請假期間學籍不得中
斷,且前述請假期間即停止發給前點所列生活補助費,並自請
假結束返校就讀日起,依規定賡續向本會申請補助所餘期間之
生活費,學籍中斷視同自費留學期滿。
(六)學分修畢尚未完成論文報告者,如未屆滿補助期限,仍得申請
補助,以不超過原補助期限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