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4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200149382號令修正 發布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歷史沿革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補助金額:每月補助美金五百美元整,每六個月申請核發一次。

六、補助期限:
    (一)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補助期限最長為四年。
    (二)前往美國、英國及太平洋、東南亞地區等其他國家者,補助期
          限最長為三年。
    (三)因故辦理轉校或轉系者,補助期限仍依前兩款規定辦理。
    (四)因故休學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補助期限。但休學期限以二年
          為限。
    (五)因自身懷孕及分娩,自懷孕開始至分娩後子女滿三歲前,持合
          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及就讀學校保留學籍同意函(包括保
          留學籍起訖時間),得申請產假五十日,請假期間學籍不得中
          斷,且前述請假期間即停止發給前點所列生活補助費,並自請
          假結束返校就讀日起,依規定賡續向本會申請補助所餘期間之
          生活費,學籍中斷視同自費留學期滿。
    (六)學分修畢尚未完成論文報告者,如未屆滿補助期限,仍得申請
          補助,以不超過原補助期限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