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回復、傳承及發揚平埔族群語言及
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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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之對象:
(一)個人或依據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二)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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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之項目及經費:
(一)平埔族群文化、語言之學術研究、研討會或相關研習活動,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平埔族群文化、語言著作之出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出
版平埔族群語言字典,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平埔族群祭祀、慶典或相關文化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
(四)平埔族群傳統體育競技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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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之原則:
(一)案件之補助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並不得少於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三)每年僅得就同一補助項目補助一次,並不得超過二項。同時向二
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
法令規定者,本會得撤銷補助,追繳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補助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如涉及採
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補助案件涉有補助財產項目者,申請單位應建立財產管理辦法俾
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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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二個月,函送計畫書(附件一)、申請書(附件
二)各二份,並敘明下列事項,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二)有向他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他機關(構)之補助項目及
額度。
申請書件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本會得逕予退回,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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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之標準:
(一)申請單位以往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工作之具體執行成效。
(二)申請計畫之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三)參與人員之共識及參與程度。
(四)地方政府、部落社區及非營利組織之整合程度。
(五)申請計畫執行對平埔族群之受益人數及影響。
(六)推動平埔族群文字語言使用及文化傳承之成效。
(七)自籌款之比例。
(八)其他應審查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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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經費於補助項目辦理完竣驗收後,一次撥付。
補助對象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辦理撥款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籍)及相關資料。
(二)補助經費領據及全部之原始支出憑證送審。但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僅受部分補助且屬經常支出者,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
受公款補助辦法,檢附領據及部分補助證明文件、各機關分攤表
、經費明細表、廣告費及印刷費應附樣本(張)辦理核銷,原始
支出憑證應自行妥善保管十年,供審計機關查核。
(三)立案非營利團體應依規定辦理補助經費之扣繳申報,並於核銷時
,併送扣繳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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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核定同意補助之處分,應同時作成下列附款:
(一)補助經費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算經費少於申請計畫總
經費,應依比例核減補助經費。
(二)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結報時繳回。
(三)未於補助項目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或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撥款核銷者,本處分撤銷。
(四)申請單位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撤銷本處分。
(五)申請單位執行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申請單位應同意授權本會
及所屬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
(六)申請單位應於該申請補助計畫之各項宣導資料及設備之適當位置
,標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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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則:
(一)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補助對象執行情形。
(二)計畫或補助項目如有變更、調整,應函報本會重新核定與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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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本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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