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300278912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8點及第5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原名 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回復、傳承及發揚平埔族群語言及
    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五、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二個月,函送計畫書(附件一)、申請書(附件
    二)各二份,並敘明下列事項,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二)有向他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他機關(構)之補助項目及
        額度。
    申請書件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本會得逕予退回,不予審查。

八、本會核定同意補助之處分,應同時作成下列附款:
  (一)補助經費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算經費少於申請計畫總
        經費,應依比例核減補助經費。
  (二)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結報時繳回。
  (三)未於補助項目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或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撥款核銷者,本處分撤銷。
  (四)申請單位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撤銷本處分。
  (五)申請單位執行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申請單位應同意授權本會
        及所屬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
  (六)申請單位應於該申請補助計畫之各項宣導資料及設備之適當位置
        ,標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