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回復、傳承及發揚平埔族群語言及
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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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二個月,函送計畫書(附件一)、申請書(附件
二)各二份,並敘明下列事項,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二)有向他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他機關(構)之補助項目及
額度。
申請書件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本會得逕予退回,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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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核定同意補助之處分,應同時作成下列附款:
(一)補助經費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算經費少於申請計畫總
經費,應依比例核減補助經費。
(二)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結報時繳回。
(三)未於補助項目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或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撥款核銷者,本處分撤銷。
(四)申請單位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撤銷本處分。
(五)申請單位執行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申請單位應同意授權本會
及所屬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
(六)申請單位應於該申請補助計畫之各項宣導資料及設備之適當位置
,標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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