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原住民族地區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減
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爰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作業要點第七點之規定,設置「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災害防救緊
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以風災、震災及其他重大災害
為主要應變作為,訂定本要點以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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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
(一)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督導原住民族
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二)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查證、彙整、即時陳報各級長官及
通報等事項。
(三)督導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緊急調度等緊急措施
。
(四)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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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組組成
(一)本小組由主任委員任召集人,副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主任秘書
、參事及技監分任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各單位主管為小組委員。
(二)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一人,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
宜;由指揮官指定副指揮官一至二人,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應
變事宜。
(三)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及職掌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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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現職 │職掌區分 │
├────┼─────┼────────────────┤
│召集人 │主任委員 │綜合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
│ │ │、災情發布、災害善後等全盤事宜。│
├────┼─────┼────────────────┤
│副召集人│副主任委員│召集人之第一代理人,襄助召集人綜│
│ │ │理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
│ │ │災情發布、災害善後等全盤事宜,並│
│ │ │擔任新聞發言人。 │
├────┼─────┼────────────────┤
│副召集人│副主任委員│召集人之第二代理人,襄助召集人綜│
│ │ │理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
│ │ │災情發布、災害善後等全盤事宜。 │
├────┼─────┼────────────────┤
│副召集人│副主任委員│召集人之第三代理人,襄助召集人綜│
│ │ │理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
│ │ │災情發布、災害善後等全盤事宜。 │
├────┼─────┼────────────────┤
│執行長 │主任秘書 │協助本會災害防救之縱向指揮、督導│
│ │ │及相關機關之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
│副執行長│參事 │一、由召集人指定其中一人擔任本會│
│ │技監 │ 對外災害緊急應變通報專責人員│
│ │ │ 及業務聯繫窗口,出席中央災害│
│ │ │ 應變中心防災工作會議。 │
│ │ │二、協助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
│ │ │ 、緊急應變、災害善後等事宜。│
│ │ │三、協助與災害防救之相關機關之專│
│ │ │ 案協調、聯繫事宜。 │
│ │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委員 │企劃處處長│一、負責災害防救、緊急應變措施聯│
│ │ │ 繫協調幕僚作業事項。 │
│ │ │二、負責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復原│
│ │ │ 重建相關計畫彙整。 │
│ │ │三、負責督導整合本會相關單位災害│
│ │ │ 防救、緊急應變、善後相關資料│
│ │ │ 庫之儲存整備。 │
│ │ │四、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
├────┼─────┼────────────────┤
│委員 │教育文化處│一、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
│ │處長 │ 學校、文化設施,防災、緊急應│
│ │ │ 變有關事項。 │
│ │ │二、災害時督導所屬及地方政府辦理│
│ │ │ 原住民族地區學校及文化設施防│
│ │ │ 救事宜。 │
│ │ │三、協助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對受災原│
│ │ │ 住民學生提供助學金及交通補助│
│ │ │ 等事項。 │
│ │ │四、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
├────┼─────┼────────────────┤
│委員 │衛生福利處│一、協調有關單位儲備、運用及供給│
│ │處長 │ 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
│ │ │二、調查統計原住民傷亡及失蹤人員│
│ │ │ 之訊息,並協調地方政府辦理有│
│ │ │ 關之救助事項。 │
│ │ │三、注意原住民族地區環境清潔衛生│
│ │ │ 並反映疫情,以及協調緊急醫療│
│ │ │ 救護等事項。 │
│ │ │四、協調地方政府並鼓勵民間團體辦│
│ │ │ 理災害救濟等相關工作。 │
│ │ │五、協調有關單位辦理災害後原住民│
│ │ │ 災民就業輔導及心靈重建等事項│
│ │ │ 。 │
├────┼─────┼────────────────┤
│委員 │經濟及公共│一、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預防、危│
│ │建設處處長│ 險部落人員撤離、民眾臨時收容│
│ │ │ 等事項。 │
│ │ │二、協調相關機關投入災害搶救等事│
│ │ │ 項,以維持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及│
│ │ │ 通訊暢通,隨時注意山地原住民│
│ │ │ 部落情況,勿因交通、通訊中斷│
│ │ │ 使其孤立無援。 │
│ │ │三、督導原住民族地區飲用水設施復│
│ │ │ 原及供應等事項。 │
│ │ │四、災情查報、評估災情狀況及所需│
│ │ │ 要之支援事宜。 │
│ │ │五、災害時受災原住民住宅全倒、半│
│ │ │ 倒慰助及生活環境設施之修復重│
│ │ │ 建事項。 │
│ │ │六、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
├────┼─────┼────────────────┤
│委員 │土地管理處│一、負責中部原住民族地區災情查報│
│ │處長 │ 及勘災事宜。 │
│ │ │二、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
├────┼─────┼────────────────┤
│委員 │人事室主任│負責督導本會相關單位災害防救、緊│
│ │ │急應變、善後相關工作人員差勤管理│
│ │ │等事宜。 │
├────┼─────┼────────────────┤
│委員 │會計室主任│負責督導本會相關單位災害防救、緊│
│ │ │急應變、善後相關經費編核事宜。 │
├────┼─────┼────────────────┤
│委員 │秘書室主任│負責督導本會災害防救總務後勤以及│
│ │ │新聞發布等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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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緊急應變工作小組
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人員,以任務編組方式進行各項應變處置,
並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排班輪值:
(一)幕僚小組:負責指揮官幕僚作業,並擔任本會進駐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人員與地方政府有關防救災通報及應變之窗口,對於原住民
族地區災情進行查證、分析與研判,提供指揮官裁(指)示;進
駐本會執行紀錄、登載本小組各項運作狀況、事項追蹤管制。
(二)前進小組:於原住民族地區有重大災情發生時,由指揮官指派本
會聘用委員及業務單位人員前往災區實地瞭解災情及協助聯繫災
害搶救等事宜(分組表如附件一)。
(三)後勤小組:由祕書室辦理,負責防災期間本會輪值人員餐飲、飲
用水、緊急發電機、冷氣空調、資訊、電訊暢通、環境整理維護
、車輛調度等庶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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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輪值人員層級及編組原則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由本會科長層級人員及進駐輪值,並
得指派幕僚人員協助(輪值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本會災害緊急專責人員代表本會出席各項工作會議。
(三)本會緊急應變幕小組,由前開各處室主管以外人員組成,並由簡
任人員擔任組長(輪值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輪值時間:原則上每班八小時,區分為七時至十五時、十五時至
二十三時、二十三時至次日七時三個輪值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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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變小組成立時機
(一)風災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由企劃處報請召集人成
立本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並通知本小組委員及各任務編組召開防
災準備會議。
(二)震災或其他災害
於原住民族地區發生震災或其他重大災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
知本會派員進駐時,本會應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處理任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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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整備作業:
(一)防災整備會議:
本小組成立後由指揮官召集本小組委員及各任務編組召開第一次
防災準備會議:
1.召開時機:
本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有可能影響臺灣地區之虞時
,即由企劃處陳報召開防災整備會議。
2.參加會議人員:
(1)本會一級主管(含參事及技監)。
(2)擔任第一班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科長。
(3)擔任第一班會內輪值之組長。
3.會議重點:
(1)颱風路徑及警戒範圍地區之報告(企劃處)。
(2)危險部落及土石流警戒區域之報告(經建處)。
(3)部落民生物資儲存情形之報告(衛福處)。
(4)防災後勤支援之報告
a.輪值人員餐飲提供,電話、傳真、照明設備緊急維修、車
輛調度(祕書室)。
b.資訊設備之緊急維修(企劃處)。
(5)防災輪值表(企劃處)。
(二)第一次通報警戒區域內地方政府時間:
企劃處於防災整備會議結束後,應立即依主席指示事項,以簡訊
通報警戒區域內地方政府加強防災準備,並進行人員疏散。
(三)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本會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報後,於一小時內指派適當層
級人員進駐輪值。其工作重點如下:
1.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提報本會防災整備報告。
2.瞭解原住民鄉(鎮、市、區)防災整備情形,並傳達(鎮、市
、區)公所請求協助事項。
3.轉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事項交本會緊急應變工作小
組辦理。
(四)本會緊急應變工作小組作業
1.通報警戒區域內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衛星電話保管人開
機,並進行測試(通報單格式如附件四,衛星電話測試紀錄表
如附件五。
2.通報警戒區域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
所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提報人員疏散及安置計畫(通報單
格式如附件六,回報單格式如附件七)。
3.通知警戒區域內原住民鄉(鎮、市、區)長加強防災準備,並
做成電話通報紀錄(格式如附件八)。
4.前開通報作業每三小時全面清查一次,應要求各鄉(鎮、市、
區)公所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一個小時內完成所有準備
。
(五)前進小組作業: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一級開設狀況,本會視情況通報前進小
組進駐警戒區域鄉(鎮、市、區)公所應變中心,建立本會與
該公所聯絡窗口,以及將人員疏散及安置情形回報本會(回報
資料格式如附件九)。
2.各進駐人員必須將抵達鄉(鎮、市、區)公所應變中心的時間
、地點回報本會災害應變幕僚小組。
3.前進小組由本會指揮官視災情指派本會族群委員及相關業務單
位人員組成,協助本會防救災及與鄉(鎮、市、區)公所實地
溝通事宜,並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進行勘查:
(1)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重大土石流災
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成立勘災小組時,由本會指揮官視
災情指派本會族群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會同農委會勘災小
組勘查。
(2)於內政部依「風災震災勘災標準作業程序」,成立勘災小組
時,由本會指揮官視災情指派本會族群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
,會同內政部勘災小組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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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災情應變處置作業:
(一)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亦應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原住民
族地區災情報告及處理情形傳回幕僚小組供交叉比對彙整。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原住民族地區救災指示事項,應即交辦幕僚小
組進行處置,並將處置結果傳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 風
災、震災或其他災害期間,本會緊急應變工作小組應隨時與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災害緊急通報專責
人員保持聯繫,以掌握原住民族地區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
情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三)災情查報:
1.查報管道:
(1)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變中心實施查(報),必要時
逕與原住民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及應變中心查證(報
)。
(2)運用本會建立之「部落聯絡人」名冊深入了解實際情況,掌
握災情。
2.查報重點:
(1)道路及維生管線(電力、電訊、飲水)中斷部落調查(格式
如附件十)。
(2)道路中斷及臨時安置部落各項需求(格式如附件十一)。
(3)搶修大型機具、燃料及人力需求(格式如附件十二)。
(4)人員傷亡(格式如附件十三)。
(5)房屋倒塌(格式如附件十四)。
(6)原住民族地區道路災情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十五)。
(7)原住民族地區災情回報單(格式如附件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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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
時,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規模時,本會得縮小本小組規
模。
(二)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
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請
召集人撤除本小組。
(三)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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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災後救助及復原重建作業
(一)教育文化處:協調地方政府協助受災地區原住民學生復學及就學
補助事宜。
(二)衛生福利處:
1.調查統計原住民傷亡及失蹤人員,並協調相關部會地方政府辦
理有關之救助事項。
2.注意原住民族地區環境清潔衛生並反映疫情,以及協調緊急醫
療救護等事項。
3.協調地方政府並鼓勵民間團體辦理災害救濟等相關工作。
4.協調有關單位辦理災害後原住民災民就業輔導及心靈重建等事
項。
(三)經濟及公共建設處
1.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維生管線復原及供應等事項。
2.督導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復建事項。
3.督導劃定災區不適合居住區域範圍,以及統籌協調居民安置及
遷住等事項。
(四)秘書室:有關本會可用於救災之財產、資源的檢討與釋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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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幕僚作業人員遇有風災、震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或發生之虞時
,應主動聯繫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依開設時機,聯繫平時排定之
輪值人員進駐,開設本小組輪值及通報各級長官。如災害造成電訊
中斷無法聯繫時,輪值人員即按平時之輪值表順序自動進駐輪值,
緊急處理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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