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原住民族地區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減
    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爰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作業要點第七點之規定,設置「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災害防救緊
    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以風災、震災及其他重大災害
    為主要應變作為,訂定本要點以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二、任務
  (一)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督導原住民族
        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二)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查證、彙整、即時陳報各級長官及
        通報等事項。
  (三)督導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緊急調度等緊急措施
        。
  (四)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三、小組組成
  (一)本小組由主任委員任召集人,副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主任秘書
        、參事及技監分任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各單位主管為小組委員。
  (二)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一人,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
        宜;由指揮官指定副指揮官一至二人,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應
        變事宜。
  (三)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及職掌如下表:
      ┌────┬─────┬────────────────┐
      │職稱    │現職      │職掌區分                        │
      ├────┼─────┼────────────────┤
      │召集人  │主任委員  │綜合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
      │        │          │、災情發布、災害善後等全盤事宜。│
      ├────┼─────┼────────────────┤
      │副召集人│副主任委員│召集人之第一代理人,襄助召集人綜│
      │        │          │理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
      │        │          │災情發布、災害善後等全盤事宜,並│
      │        │          │擔任新聞發言人。                │
      ├────┼─────┼────────────────┤
      │副召集人│副主任委員│召集人之第二代理人,襄助召集人綜│
      │        │          │理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
      │        │          │災情發布、災害善後等全盤事宜。  │
      ├────┼─────┼────────────────┤
      │副召集人│副主任委員│召集人之第三代理人,襄助召集人綜│
      │        │          │理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
      │        │          │災情發布、災害善後等全盤事宜。  │
      ├────┼─────┼────────────────┤
      │執行長  │主任秘書  │協助本會災害防救之縱向指揮、督導│
      │        │          │及相關機關之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
      │副執行長│參事      │一、由召集人指定其中一人擔任本會│
      │        │技監      │    對外災害緊急應變通報專責人員│
      │        │          │    及業務聯繫窗口,出席中央災害│
      │        │          │    應變中心防災工作會議。      │
      │        │          │二、協助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
      │        │          │    、緊急應變、災害善後等事宜。│
      │        │          │三、協助與災害防救之相關機關之專│
      │        │          │    案協調、聯繫事宜。          │
      │        │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委員    │企劃處處長│一、負責災害防救、緊急應變措施聯│
      │        │          │    繫協調幕僚作業事項。        │
      │        │          │二、負責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復原│
      │        │          │    重建相關計畫彙整。          │
      │        │          │三、負責督導整合本會相關單位災害│
      │        │          │    防救、緊急應變、善後相關資料│
      │        │          │    庫之儲存整備。              │
      │        │          │四、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
      ├────┼─────┼────────────────┤
      │委員    │教育文化處│一、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
      │        │處長      │    學校、文化設施,防災、緊急應│
      │        │          │    變有關事項。                │
      │        │          │二、災害時督導所屬及地方政府辦理│
      │        │          │    原住民族地區學校及文化設施防│
      │        │          │    救事宜。                    │
      │        │          │三、協助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對受災原│
      │        │          │    住民學生提供助學金及交通補助│
      │        │          │    等事項。                    │
      │        │          │四、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
      ├────┼─────┼────────────────┤
      │委員    │衛生福利處│一、協調有關單位儲備、運用及供給│
      │        │處長      │    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
      │        │          │二、調查統計原住民傷亡及失蹤人員│
      │        │          │    之訊息,並協調地方政府辦理有│
      │        │          │    關之救助事項。              │
      │        │          │三、注意原住民族地區環境清潔衛生│
      │        │          │    並反映疫情,以及協調緊急醫療│
      │        │          │    救護等事項。                │
      │        │          │四、協調地方政府並鼓勵民間團體辦│
      │        │          │    理災害救濟等相關工作。      │
      │        │          │五、協調有關單位辦理災害後原住民│
      │        │          │    災民就業輔導及心靈重建等事項│
      │        │          │    。                          │
      ├────┼─────┼────────────────┤
      │委員    │經濟及公共│一、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預防、危│
      │        │建設處處長│    險部落人員撤離、民眾臨時收容│
      │        │          │    等事項。                    │
      │        │          │二、協調相關機關投入災害搶救等事│
      │        │          │    項,以維持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及│
      │        │          │    通訊暢通,隨時注意山地原住民│
      │        │          │    部落情況,勿因交通、通訊中斷│
      │        │          │    使其孤立無援。              │
      │        │          │三、督導原住民族地區飲用水設施復│
      │        │          │    原及供應等事項。            │
      │        │          │四、災情查報、評估災情狀況及所需│
      │        │          │    要之支援事宜。              │
      │        │          │五、災害時受災原住民住宅全倒、半│
      │        │          │    倒慰助及生活環境設施之修復重│
      │        │          │    建事項。                    │
      │        │          │六、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
      ├────┼─────┼────────────────┤
      │委員    │土地管理處│一、負責中部原住民族地區災情查報│
      │        │處長      │    及勘災事宜。                │
      │        │          │二、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
      ├────┼─────┼────────────────┤
      │委員    │人事室主任│負責督導本會相關單位災害防救、緊│
      │        │          │急應變、善後相關工作人員差勤管理│
      │        │          │等事宜。                        │
      ├────┼─────┼────────────────┤
      │委員    │會計室主任│負責督導本會相關單位災害防救、緊│
      │        │          │急應變、善後相關經費編核事宜。  │
      ├────┼─────┼────────────────┤
      │委員    │秘書室主任│負責督導本會災害防救總務後勤以及│
      │        │          │新聞發布等事宜。                │
      └────┴─────┴────────────────┘

四、緊急應變工作小組
    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人員,以任務編組方式進行各項應變處置,
    並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排班輪值:
  (一)幕僚小組:負責指揮官幕僚作業,並擔任本會進駐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人員與地方政府有關防救災通報及應變之窗口,對於原住民
        族地區災情進行查證、分析與研判,提供指揮官裁(指)示;進
        駐本會執行紀錄、登載本小組各項運作狀況、事項追蹤管制。
  (二)前進小組:於原住民族地區有重大災情發生時,由指揮官指派本
        會聘用委員及業務單位人員前往災區實地瞭解災情及協助聯繫災
        害搶救等事宜(分組表如附件一)。
  (三)後勤小組:由祕書室辦理,負責防災期間本會輪值人員餐飲、飲
        用水、緊急發電機、冷氣空調、資訊、電訊暢通、環境整理維護
        、車輛調度等庶務作業。

五、輪值人員層級及編組原則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由本會科長層級人員及進駐輪值,並
        得指派幕僚人員協助(輪值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本會災害緊急專責人員代表本會出席各項工作會議。
  (三)本會緊急應變幕小組,由前開各處室主管以外人員組成,並由簡
        任人員擔任組長(輪值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輪值時間:原則上每班八小時,區分為七時至十五時、十五時至
        二十三時、二十三時至次日七時三個輪值時段。

六、應變小組成立時機
  (一)風災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由企劃處報請召集人成
        立本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並通知本小組委員及各任務編組召開防
        災準備會議。
  (二)震災或其他災害
        於原住民族地區發生震災或其他重大災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
        知本會派員進駐時,本會應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處理任
        務。

七、整備作業:
  (一)防災整備會議:
        本小組成立後由指揮官召集本小組委員及各任務編組召開第一次
        防災準備會議:
        1.召開時機:
          本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有可能影響臺灣地區之虞時
          ,即由企劃處陳報召開防災整備會議。
        2.參加會議人員:
         (1)本會一級主管(含參事及技監)。
         (2)擔任第一班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科長。
         (3)擔任第一班會內輪值之組長。
        3.會議重點:
         (1)颱風路徑及警戒範圍地區之報告(企劃處)。
         (2)危險部落及土石流警戒區域之報告(經建處)。
         (3)部落民生物資儲存情形之報告(衛福處)。
         (4)防災後勤支援之報告
            a.輪值人員餐飲提供,電話、傳真、照明設備緊急維修、車
              輛調度(祕書室)。
            b.資訊設備之緊急維修(企劃處)。
         (5)防災輪值表(企劃處)。
  (二)第一次通報警戒區域內地方政府時間:
        企劃處於防災整備會議結束後,應立即依主席指示事項,以簡訊
        通報警戒區域內地方政府加強防災準備,並進行人員疏散。
  (三)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本會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報後,於一小時內指派適當層
        級人員進駐輪值。其工作重點如下:
        1.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提報本會防災整備報告。
        2.瞭解原住民鄉(鎮、市、區)防災整備情形,並傳達(鎮、市
          、區)公所請求協助事項。
        3.轉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事項交本會緊急應變工作小
          組辦理。
  (四)本會緊急應變工作小組作業
        1.通報警戒區域內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衛星電話保管人開
          機,並進行測試(通報單格式如附件四,衛星電話測試紀錄表
          如附件五。
        2.通報警戒區域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
          所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提報人員疏散及安置計畫(通報單
          格式如附件六,回報單格式如附件七)。
        3.通知警戒區域內原住民鄉(鎮、市、區)長加強防災準備,並
          做成電話通報紀錄(格式如附件八)。
        4.前開通報作業每三小時全面清查一次,應要求各鄉(鎮、市、
          區)公所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一個小時內完成所有準備
          。
  (五)前進小組作業: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一級開設狀況,本會視情況通報前進小
          組進駐警戒區域鄉(鎮、市、區)公所應變中心,建立本會與
          該公所聯絡窗口,以及將人員疏散及安置情形回報本會(回報
          資料格式如附件九)。
        2.各進駐人員必須將抵達鄉(鎮、市、區)公所應變中心的時間
          、地點回報本會災害應變幕僚小組。
        3.前進小組由本會指揮官視災情指派本會族群委員及相關業務單
          位人員組成,協助本會防救災及與鄉(鎮、市、區)公所實地
          溝通事宜,並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進行勘查:
         (1)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重大土石流災
            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成立勘災小組時,由本會指揮官視
            災情指派本會族群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會同農委會勘災小
            組勘查。
         (2)於內政部依「風災震災勘災標準作業程序」,成立勘災小組
            時,由本會指揮官視災情指派本會族群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
            ,會同內政部勘災小組勘查。

八、災情應變處置作業:
  (一)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亦應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原住民
        族地區災情報告及處理情形傳回幕僚小組供交叉比對彙整。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原住民族地區救災指示事項,應即交辦幕僚小
        組進行處置,並將處置結果傳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  風
        災、震災或其他災害期間,本會緊急應變工作小組應隨時與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災害緊急通報專責
        人員保持聯繫,以掌握原住民族地區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
        情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三)災情查報:
        1.查報管道:
         (1)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變中心實施查(報),必要時
            逕與原住民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及應變中心查證(報
            )。
         (2)運用本會建立之「部落聯絡人」名冊深入了解實際情況,掌
            握災情。
        2.查報重點:
         (1)道路及維生管線(電力、電訊、飲水)中斷部落調查(格式
            如附件十)。
         (2)道路中斷及臨時安置部落各項需求(格式如附件十一)。
         (3)搶修大型機具、燃料及人力需求(格式如附件十二)。
         (4)人員傷亡(格式如附件十三)。
         (5)房屋倒塌(格式如附件十四)。
         (6)原住民族地區道路災情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十五)。
         (7)原住民族地區災情回報單(格式如附件十六)。

九、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
        時,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規模時,本會得縮小本小組規
        模。
  (二)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
        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請
        召集人撤除本小組。
  (三)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辦理。

十、災後救助及復原重建作業
  (一)教育文化處:協調地方政府協助受災地區原住民學生復學及就學
        補助事宜。
  (二)衛生福利處:
        1.調查統計原住民傷亡及失蹤人員,並協調相關部會地方政府辦
          理有關之救助事項。
        2.注意原住民族地區環境清潔衛生並反映疫情,以及協調緊急醫
          療救護等事項。
        3.協調地方政府並鼓勵民間團體辦理災害救濟等相關工作。
        4.協調有關單位辦理災害後原住民災民就業輔導及心靈重建等事
          項。
  (三)經濟及公共建設處
        1.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維生管線復原及供應等事項。
        2.督導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復建事項。
        3.督導劃定災區不適合居住區域範圍,以及統籌協調居民安置及
          遷住等事項。
  (四)秘書室:有關本會可用於救災之財產、資源的檢討與釋出作業。

十一、本小組幕僚作業人員遇有風災、震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或發生之虞時
      ,應主動聯繫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依開設時機,聯繫平時排定之
      輪值人員進駐,開設本小組輪值及通報各級長官。如災害造成電訊
      中斷無法聯繫時,輪值人員即按平時之輪值表順序自動進駐輪值,
      緊急處理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