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號令 修正發布文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整備作業:
  (一)防災整備會議:
        本小組成立後由指揮官召集本小組委員及各任務編組召開第一次
        防災準備會議:
        1.召開時機:
          本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有可能影響臺灣地區之虞時
          ,即由企劃處陳報召開防災整備會議。
        2.參加會議人員:
         (1)本會一級主管(含參事及技監)。
         (2)擔任第一班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科長。
         (3)擔任第一班會內輪值之組長。
        3.會議重點:
         (1)颱風路徑及警戒範圍地區之報告(企劃處)。
         (2)危險部落及土石流警戒區域之報告(經建處)。
         (3)部落民生物資儲存情形之報告(衛福處)。
         (4)防災後勤支援之報告
            a.輪值人員餐飲提供,電話、傳真、照明設備緊急維修、車
              輛調度(祕書室)。
            b.資訊設備之緊急維修(企劃處)。
         (5)防災輪值表(企劃處)。
  (二)第一次通報警戒區域內地方政府時間:
        企劃處於防災整備會議結束後,應立即依主席指示事項,以簡訊
        通報警戒區域內地方政府加強防災準備,並進行人員疏散。
  (三)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本會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報後,於一小時內指派適當層
        級人員進駐輪值。其工作重點如下:
        1.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提報本會防災整備報告。
        2.瞭解原住民鄉(鎮、市、區)防災整備情形,並傳達(鎮、市
          、區)公所請求協助事項。
        3.轉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事項交本會緊急應變工作小
          組辦理。
  (四)本會緊急應變工作小組作業
        1.通報警戒區域內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衛星電話保管人開
          機,並進行測試(通報單格式如附件四,衛星電話測試紀錄表
          如附件五。
        2.通報警戒區域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
          所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提報人員疏散及安置計畫(通報單
          格式如附件六,回報單格式如附件七)。
        3.通知警戒區域內原住民鄉(鎮、市、區)長加強防災準備,並
          做成電話通報紀錄(格式如附件八)。
        4.前開通報作業每三小時全面清查一次,應要求各鄉(鎮、市、
          區)公所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一個小時內完成所有準備
          。
  (五)前進小組作業: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一級開設狀況,本會視情況通報前進小
          組進駐警戒區域鄉(鎮、市、區)公所應變中心,建立本會與
          該公所聯絡窗口,以及將人員疏散及安置情形回報本會(回報
          資料格式如附件九)。
        2.各進駐人員必須將抵達鄉(鎮、市、區)公所應變中心的時間
          、地點回報本會災害應變幕僚小組。
        3.前進小組由本會指揮官視災情指派本會族群委員及相關業務單
          位人員組成,協助本會防救災及與鄉(鎮、市、區)公所實地
          溝通事宜,並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進行勘查:
         (1)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重大土石流災
            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成立勘災小組時,由本會指揮官視
            災情指派本會族群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會同農委會勘災小
            組勘查。
         (2)於內政部依「風災震災勘災標準作業程序」,成立勘災小組
            時,由本會指揮官視災情指派本會族群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
            ,會同內政部勘災小組勘查。

八、災情應變處置作業:
  (一)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亦應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原住民
        族地區災情報告及處理情形傳回幕僚小組供交叉比對彙整。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原住民族地區救災指示事項,應即交辦幕僚小
        組進行處置,並將處置結果傳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  風
        災、震災或其他災害期間,本會緊急應變工作小組應隨時與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災害緊急通報專責
        人員保持聯繫,以掌握原住民族地區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
        情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三)災情查報:
        1.查報管道:
         (1)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變中心實施查(報),必要時
            逕與原住民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及應變中心查證(報
            )。
         (2)運用本會建立之「部落聯絡人」名冊深入了解實際情況,掌
            握災情。
        2.查報重點:
         (1)道路及維生管線(電力、電訊、飲水)中斷部落調查(格式
            如附件十)。
         (2)道路中斷及臨時安置部落各項需求(格式如附件十一)。
         (3)搶修大型機具、燃料及人力需求(格式如附件十二)。
         (4)人員傷亡(格式如附件十三)。
         (5)房屋倒塌(格式如附件十四)。
         (6)原住民族地區道路災情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十五)。
         (7)原住民族地區災情回報單(格式如附件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