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國家代表隊,分為下列三種:
一、特定體育團體或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認可為
    國際單項運動組織正式會員之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單項協會)遴選及
    培訓後,由中華奧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
    總)或其他特定體育團體組團,代表國家參加下列國際綜合性賽會之
    代表隊: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四)世界運動會。
    (五)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六)亞洲青年運動會。
    (七)東亞青年運動會。
    (八)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綜合性運動賽會。
二、單項協會依據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之規定,組隊代表國家參加下列
    賽會之代表隊:
    (一)世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二)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三)其他經本部認可之單項運動錦標賽。
三、由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殘總)、中華民國聽障
    者體育運動協會(以下簡稱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
    協會(以下簡稱中華智體協)依本辦法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下
    列賽會之代表隊:
    (一)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二)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三)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
    (四)亞洲帕拉運動會。
    (五)其他經本部認可之國際性、區域性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
〔立法理由〕
一、因應國際潮流變遷,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種類眾多且各有其組團單位
    ,例如二0二二世界中等學生運動會,其組團單位為中華民國高級中
    等學校體育總會;另依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特定體育團
    體之定義,肯認參加國際綜合性賽會之組團單位非僅現行條文所列之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或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
    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尚有其他特定體育團體組團之可能,爰
    第一款序言增列「其他特定體育團體」,並將賽會屬性明確界定為國
    際綜合性賽會,以臻周延。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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