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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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海洋野
    生動物活體、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
    物產製品輸入或輸出申請案件之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輸入或輸出海洋野生動物或適用本法第五十五條指定公告人工飼
    養、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活體、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一般類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七條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輸入之海洋野生動物活體,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本
    會審查評估無礙國內自然生態平衡,予以通案核准者(如附表),得
    逕行輸入,免個案申請。
    第一項輸出之海洋野生動物活體,除本法或其他法令管制輸出者外,
    得逕行輸出,免個案申請。

三、前點第一項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
  (一)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
  (二)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經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屆期不補正或
        依限補正仍未符合。
  (三)申請之海洋野生動物活體、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一般類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為本會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洽
        請貿易主管機關依貿易法公告禁止輸入或輸出。
  (四)申請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製品,未依本法第二十
        四條第五項規定,取得輸出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

四、本會受理第二點第一項之申請案件,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並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參加。受邀之學者專家參加審查會議
    時,得依規定支給差旅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