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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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制定依據

1. 野生動物保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
  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
  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
  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
  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
  規定,並得沒入之。
  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
  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輸入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
  行調查追蹤;於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時,
  應責令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提預防或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並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