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友善釣魚場域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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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落實友善釣魚行動方案,
    妥適規劃垂釣區域及管理垂釣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擇適當之場域劃定為垂釣區
    。

三、垂釣區之劃定及管理程序如下: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垂釣區之劃定,應由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劃定,檢附計畫書,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二)前款公告實施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放申請及核
          發垂釣許可證,並於公告地點設置告示牌。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管理單位定期評估計畫書內
          容執行情形,並提出檢討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有關商、漁港範圍之垂釣區域劃設及管理,由該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其權責辦理,並參考本要點逕行管理規範。

四、垂釣區管理措施規定如下:
    (一)主管機關得依「向海致敬-台灣友善釣魚行動方案」之管理原
          則,訂定垂釣區管理計畫。
    (二)主管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得規範垂釣之種類、數
          量、期間及方式(例如休漁期間或釣具、釣法、釣餌等限制)
          。
    (三)所定獲取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及繳納費用收取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另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施行細
          則第十九條規定發給許可證。

五、垂釣區內管制事項規定如下:
    (一)進入垂釣區時,應向受託管理機關、團體(註明機關或團體)
          登記,隨身攜帶許可證,以備查驗。
    (二)離開垂釣區時,應向受託管理機關、團體(註明機關或團體)
          報明垂釣之種類及數量等釣獲資訊。
    (三)釣獲保育類之物種時,應立即釋放。
    (四)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經飼養之野生動物。
    (五)逢海上颱風警報、(豪)大雨特報及其他突發事件等,主管機
          關應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警報警戒範圍及期間,公告禁
          止一切垂釣活動;在垂釣活動中遇有前揭警報或主管機關公告
          禁止時,垂釣者應立即中止垂釣活動。
    (六)垂釣者應自行備有安全裝備如救生衣(救生衣著用分級表,如
          附表)、防滑鞋及可通訊之行動電話。
    (七)垂釣者應於垂釣活動結束後,將其攜帶物品或廢棄物帶離垂釣
          區之現場。
    (八)釣獲禁止捕獲之物種時,應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