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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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友善釣魚場域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制定依據

1. 野生動物保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進入第十七條劃定區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或主管機關劃定之垂釣區者,
  應向受託管理機關、團體登記,隨身攜帶許可證,以備查證。離開時,
  應向受託管理機關、團體報明獲取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並繳納費用
  。
  前項費用收取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現行法規)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獵捕區或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
垂釣區,應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檢附計
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其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劃定區域範圍、面積及規劃圖。
二、野生動物現況及生態環境等基本資料。
三、規劃准許獵捕、垂釣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期間及方式。
四、獵捕、垂釣許可證工本費及獵捕、垂釣費用。
五、管制事項。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獵捕、垂釣區域之變更或廢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有
關機關後,檢附有關資料並敘明原因,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前二項公告之內容如下:
一、劃定區域範圍、面積及規劃圖。
二、獵捕、垂釣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期間及方式。
三、應繳納之費用。
四、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