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 四年三月十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規程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