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客家委員會客會人字第10900110551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至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訂定發
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並溯及自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施行。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期
組織運作更符合設置原始政策目標之合理性,提升運作能量,配合調整部
分內部單位掌理事項,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文化教育處」與「傳播行銷處」名稱調整為「語言發展處」及「
    藝文傳播處」,並增設二處所設分科數,以及調整該二處與綜合規劃
    處及秘書室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七條及第九條)
二、將傳播行銷處掌理之國會聯絡業務,移由秘書室掌理,爰酌作修正。
    (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語言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三、產業經濟處,分三科辦事。
四、藝文傳播處,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立法理由〕
為期本會組織運作更符合本會設置原始政策目標,提升運作能量,文化教
育處調整為語言發展處,並增設一科;傳播行銷處調整為藝文傳播處,並
增設一科,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四款。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事務政策之綜合規劃及協調,全國客家會議、地方客家事務相關
    會議之規劃、推動及辦理。
二、客家基礎資料之蒐集、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規劃、推動、獎助及督導。
四、本會施政策略、國家發展計畫、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中程施政計畫、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核、協調、督導、管
    制及考核。
五、本會業務報告、施政報告、重要措施、委員會議、組織調整與重要交
    辦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六、本會資訊服務之規劃與推動、資訊應用環境規劃與管理及資通安全推
    動與執行。
七、國際客家事務、客家社團發展之規劃、協調、獎勵及推動。
八、客家事務之公民參與與客家銀髮、青年社會力成長之規劃、協調及推
    動。
九、國際多元文化交流、合作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客家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七款職掌事項,整併為修正條文第一款,並酌作
    文字修正。
二、國家建設計畫自一百零二年起已更名為國家發展計畫,且依客家基本
    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每四年須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爰修正現
    行條文第四款職掌事項。
三、因應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修正調整資訊服
    務內容,爰修正現行條文第六款職掌事項。
四、為整合國際客家事務、社團發展之規劃、協調、獎勵及推動,爰修正
    現行條文第八款職掌事項,並調整款次。
五、「族群主流化」與「客家在地主流化」係本會未來施政之重要軸心及
    策略,強化客家事務之公民參與,運用客家銀髮族群豐沛的語文知能
    經驗,策動客家青年關注、參與客家事務或回鄉定居發展事業,與客
    家永續發展課題息息相關,爰增列修正條文第八款職掌事項。
六、為推展國際多元文化交流及合作業務,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九款職掌事
    項。

語言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語政策與法規之研究及發展。
二、客語教育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獎勵。
三、客語師資人才之培育。
四、客語能力認證之規劃及推動。
五、客語通行語及政府服務客語之規劃、推動及獎勵。
六、客語社會推廣之規劃、推動及獎勵。
七、客語文基礎之建立、普及使用及數位應用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獎勵。
八、其他有關客家語言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
一、傳承客語為本會核心任務,因應客家基本法修正及客語推廣所需,重
    新調整業務職掌事項,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及第四款職掌事項,並
    增列修正條文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職掌事項,並配合款次變更
    。
二、有關客語推廣教育及客家文化人才之培育,調整為客語教育獎勵及客
    家師資人才之培育,以提高參加客語教育之意願,並持續培養客家師
    資,俾利客語復振,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五款之職掌事項,並
    配合款次變更。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客家能力認證等業務,為應實務所需,修正為客語能
    力認證之規劃及推動,並配合款次變更。
四、配合藝文發展業務調整至藝文傳播處,現行條文第六款之文化發展掌
    理事項刪除,並配合款次變更。

藝文傳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藝文發展之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二、客家傳播產業與客家文化內容產業發展之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三、客家語言、文化聲望提升規劃、推廣及整合行銷。
四、媒體公關、新聞發布、政策宣傳與輿情蒐整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之監督及輔導。
六、其他有關客家藝文及傳播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客家藝文發展及傳播發展功能,除原訂客家傳播業務工作外,
    配合政策方針,新增辦理「客家文化內容產業」,期使臺灣客家文化
    素材、原生故事透過音樂、影視等多元傳播形式呈現,運用數位創新
    ,將客家語言及文化推向主流化產業領域,爰將現行客家傳播媒體發
    展等職掌事項,調整為客家藝文發展、傳播產業與客家文化內容產業
    發展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事項,並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
    之職掌事項。
二、為促進客家主流聲望及客語地位之提升,結合多元傳播內容建構客家
    文化內容產業生態系,將客家族群傳播擴大以國際市場為導向,爰修
    正現行條文第三款之職掌事項。
三、客家文化資源調查及典藏業務,業於一百零六年移由本會客家文化發
    展中心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款及第五款。
四、「客家語言文化傳播人才之培育」,業分別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
    化事業基金會及本會捐助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辦理
    內容包含廣電培育營或課程人才培育、客家電視節目製播暨頻道維運
    等事項。另本會於推動與輔導客家藝文、傳播內容產業及語言文化行
    銷相關業務過程中,亦將客家傳播人才育成工作融入其中,為避免各
    界誤解本會重複辦理相關培育事項,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款客家語言
    文化傳播人才之培育,並整併調整至修正條文第一款至第三款。
五、「國會聯絡」事項移由秘書室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七款國會聯絡
    業務內容。另考量媒體公關、新聞發布事項及國際新聞傳播媒體之協
    調聯繫事項與政策宣傳相關工作事項具有緊密連結性,爰整併現行條
    文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調整為修正條文第四款並依序遞移款次
    。
六、「其他有關客家傳播行銷事項」調整為「其他有關客家藝文及傳播事
    項」,爰修正現行條文第十款之職掌事項。
七、為應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立,本會為該基金會主管機關,
    負責其監督及輔導事項,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五款之掌理事項,並依序
    遞移款次。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國會聯絡、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傳播行銷處與秘書室業務調整,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
七款國會聯絡業務移列本條第二款。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
四年三月十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規程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