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語言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語政策與法規之研究及發展。
二、客語教育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獎勵。
三、客語師資人才之培育。
四、客語能力認證之規劃及推動。
五、客語通行語及政府服務客語之規劃、推動及獎勵。
六、客語社會推廣之規劃、推動及獎勵。
七、客語文基礎之建立、普及使用及數位應用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獎勵。
八、其他有關客家語言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
一、傳承客語為本會核心任務,因應客家基本法修正及客語推廣所需,重
    新調整業務職掌事項,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及第四款職掌事項,並
    增列修正條文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職掌事項,並配合款次變更
    。
二、有關客語推廣教育及客家文化人才之培育,調整為客語教育獎勵及客
    家師資人才之培育,以提高參加客語教育之意願,並持續培養客家師
    資,俾利客語復振,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五款之職掌事項,並
    配合款次變更。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客家能力認證等業務,為應實務所需,修正為客語能
    力認證之規劃及推動,並配合款次變更。
四、配合藝文發展業務調整至藝文傳播處,現行條文第六款之文化發展掌
    理事項刪除,並配合款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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