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對象包含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 前項所稱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機關(構)。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團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為鼓勵民間企業及社會團體投入客家產業創新研發工作,研擬將其納入本 辦法補助對象,以增進公私部門協作,促進客家新創事業發展,爰修正第 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