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補助對象包含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
前項所稱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機關(構)。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團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立法理由〕
為鼓勵民間企業及社會團體投入客家產業創新研發工作,研擬將其納入本
辦法補助對象,以增進公私部門協作,促進客家新創事業發展,爰修正第
三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