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86600786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3條至第8條、第14條條文(原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動研究機構參與 客家產業群聚創新服務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客家委員會推動研究機構參與客家產業群聚創新服務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於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
茲為鼓勵民間企業發揮創意,藉由產業界豐沛創新研發能量,聚焦市場需
求,整合產官學研資源投入客家產業新創事業,研擬納入民間企業及團體
為本辦法補助對象,以增進公私部門協作,帶動客家產業地方創生,創造
在地就業機會、活絡客庄經濟,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二、補助之對象,增加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等民間企業及社
    會團體等均得申請補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補助之事項,配合產業創新條例修正,鼓勵企業運用政府開放資料從
    事創新研發。(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申請補助之條件,如曾經通過政府機關(構)辦理之評鑑,得併附相
    關證明。(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申請補助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完整事業計畫藍圖。(修正條文第六
    條)
六、申請補助之聲明事項,刪除「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之申請」,放寬
    補助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申請者得為跨領域整合,及其整合之對象。(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補助經費之核銷作業,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補助對象包含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
前項所稱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機關(構)。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團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立法理由〕
為鼓勵民間企業及社會團體投入客家產業創新研發工作,研擬將其納入本
辦法補助對象,以增進公私部門協作,促進客家新創事業發展,爰修正第
三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助:
一、協助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促進客庄地方創生。
三、協助客家產業與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跨域合作。
四、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
    模式。
五、其他促進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產品或服務、技術、產製流程、行銷通路
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
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
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與設
計。
第一項所稱客庄地方創生,指結合客庄在地資源、人力、財力及人文特色
投入客庄產業,以創造地方價值並帶動就業機會。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補助事項,希望透過創新客家產業結合在地人文特色,營造地
    方永續發展環境,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並新增第四項。
二、因政府開放資料 (Open Data)可增進政府施政透明度、提升民眾生
    活品質、滿足產業界需求等,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配合第四款
    新增,其後款次遞移。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輔導客家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或產業化推動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發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完備之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申請補助者,如於近三年內曾通過相關政府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
鑑或追蹤考評,得併附相關證明。
〔立法理由〕
本辦法旨在鼓勵各界投入資源進行客家產業之創新研發,考量「相關政府
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之條件,僅適用於部分申請
單位,宜列為申請資格之補充項目,由具備相關資格者提出證明,爰修正
第五條,原第一項第四款改列為第二項。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計畫書及聲明書,並依本會所定相關作業流程、表件
格式及其他相關規範,於公告期間內向本會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查核點。
四、完整事業計畫藍圖。
五、預期效益(應訂定明確之關鍵績效指標)。
六、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
七、人力配置。
八、經費分配。
九、其他。
〔立法理由〕
為期申請補助者所提具之計畫書更臻完善,以利審查小組審查,明訂計畫
書內容應載明完整事業計畫藍圖,爰增加第二項第四款,其餘款次併同調
整。

前條第一項聲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近五年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近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之相關法規或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申請補助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得不予受理申請;聲明不實經查獲屬
實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
〔立法理由〕
為鼓勵產官學研資源跨界整合,本補助辦法不限制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申
請補助,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其餘款次併同調整。

申請補助者,得結合其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企業或團體參與,以跨領
域或跨機關(構)之整合方式執行。
〔立法理由〕
為鼓勵申請者跨界整合相關資源,提出完整事業計畫藍圖,納入團體亦得
為計畫合作對象,爰修正第八條。

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同時依契約
書約定分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會審核;補助款專戶所生孳息及計畫執
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會。
經費核銷作業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會相關規定及契約辦理。
〔立法理由〕
本案經費核銷之規定,悉依政府與本會相關規定及契約辦理,爰修正第十
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