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對象包含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
前項所稱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機關(構)。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團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立法理由〕 為鼓勵民間企業及社會團體投入客家產業創新研發工作,研擬將其納入本
辦法補助對象,以增進公私部門協作,促進客家新創事業發展,爰修正第
三條。
|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助:
一、協助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促進客庄地方創生。
三、協助客家產業與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跨域合作。
四、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
模式。
五、其他促進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產品或服務、技術、產製流程、行銷通路
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
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
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與設
計。
第一項所稱客庄地方創生,指結合客庄在地資源、人力、財力及人文特色
投入客庄產業,以創造地方價值並帶動就業機會。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補助事項,希望透過創新客家產業結合在地人文特色,營造地
方永續發展環境,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並新增第四項。
二、因政府開放資料 (Open Data)可增進政府施政透明度、提升民眾生
活品質、滿足產業界需求等,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配合第四款
新增,其後款次遞移。
|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輔導客家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或產業化推動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發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完備之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申請補助者,如於近三年內曾通過相關政府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
鑑或追蹤考評,得併附相關證明。
〔立法理由〕 本辦法旨在鼓勵各界投入資源進行客家產業之創新研發,考量「相關政府
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之條件,僅適用於部分申請
單位,宜列為申請資格之補充項目,由具備相關資格者提出證明,爰修正
第五條,原第一項第四款改列為第二項。
|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計畫書及聲明書,並依本會所定相關作業流程、表件
格式及其他相關規範,於公告期間內向本會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查核點。
四、完整事業計畫藍圖。
五、預期效益(應訂定明確之關鍵績效指標)。
六、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
七、人力配置。
八、經費分配。
九、其他。
〔立法理由〕 為期申請補助者所提具之計畫書更臻完善,以利審查小組審查,明訂計畫
書內容應載明完整事業計畫藍圖,爰增加第二項第四款,其餘款次併同調
整。
|
前條第一項聲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近五年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近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之相關法規或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申請補助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得不予受理申請;聲明不實經查獲屬
實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
〔立法理由〕 為鼓勵產官學研資源跨界整合,本補助辦法不限制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申
請補助,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其餘款次併同調整。
|
申請補助者,得結合其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企業或團體參與,以跨領
域或跨機關(構)之整合方式執行。
〔立法理由〕 為鼓勵申請者跨界整合相關資源,提出完整事業計畫藍圖,納入團體亦得
為計畫合作對象,爰修正第八條。
|
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同時依契約
書約定分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會審核;補助款專戶所生孳息及計畫執
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會。
經費核銷作業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會相關規定及契約辦理。
〔立法理由〕 本案經費核銷之規定,悉依政府與本會相關規定及契約辦理,爰修正第十
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