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輔導客家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或產業化推動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發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完備之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申請補助者,如於近三年內曾通過相關政府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
鑑或追蹤考評,得併附相關證明。
〔立法理由〕
本辦法旨在鼓勵各界投入資源進行客家產業之創新研發,考量「相關政府
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之條件,僅適用於部分申請
單位,宜列為申請資格之補充項目,由具備相關資格者提出證明,爰修正
第五條,原第一項第四款改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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