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聲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近五年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近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之相關法規或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申請補助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得不予受理申請;聲明不實經查獲屬
實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
〔立法理由〕
為鼓勵產官學研資源跨界整合,本補助辦法不限制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申
請補助,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其餘款次併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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