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客家基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依本辦法獎勵從事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
究等與客家知識體系發展及厚植相關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立法理由〕
明訂本辦法之獎勵對象:
一、依客家基本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本辦法主要獎勵範圍為客家知識體系
    之發展,包含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二者。
二、除學者、專家等自然人得為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外,學校、研究機構與
    在地客家團體(如文史工作室等)亦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定獎勵措施,其項目如下:
一、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個別型專題研究計畫之推動。
二、大專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綜合型計畫之推動。
三、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之研撰。
四、客家研究全職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培育。
五、客家學術與普及著作之出版。
六、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相關國內外交流合作。
七、其他有關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事項。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之獎勵措施之項目:
一、為獎勵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從事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專題研究之推動
    ,爰訂定第一款。
二、為獎勵大專校院推動發展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辦理
    有助於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綜合型計畫之推動,爰訂定第二款。
三、為獎勵博碩士班研究生撰寫有關客家研究之學位論文,爰訂定第三款
    。
四、為獎勵優秀學子以全職方式就讀客家研究之博士班,培植客家高等研
    究人才,並使客家學術人才學以致用,獎勵機構延攬客家研究博士後
    研究人員從事客家學術研究,爰訂定第四款。
五、為獎勵客家學術著作出版與一般性客家出版品之出版,爰訂定第五款
    。
六、為獎勵與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相關之國內或跨國交流活動,爰訂定第六
    款。
七、因有助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方式眾多,為避免掛一漏萬,爰於第七款
    訂概括規定。

前條獎勵措施之方式如下:
一、辦理客家學術或在地知識體系發展有關之專題研究計畫、綜合型計畫
    相關經費或其他有助於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事項之補助。
二、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發給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得給予公開
    表揚。
三、客家研究全職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發給就學獎勵金或研究獎勵
    金。
四、辦理客家學術與普及著作出版費用之補助。
五、辦理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相關國內外交流合作之補助。
〔立法理由〕
為更清楚說明本辦法獎勵之方式,爰參考本會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相關獎補
助作業要點辦理內容及其他部會(如科技部、教育部、農委會等)對於研
究發展獎勵方式,依第三條獎勵措施之項目辦理內容,分別採用補助計畫
執行、發給獎勵金或發給獎牌、獎狀等獎勵方式。

前二條之獎勵項目及方式,本會得逐年訂定計畫實施之。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申請期間、申請資料、獎勵項目、方式與模式、獎勵
對象、審查程序、經費核撥及核銷等相關作業程序。
〔立法理由〕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明定採實施計畫公告清楚說明獎勵項目計畫內容,並列舉相關作業程
序。

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本會應設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
稱學發會)。
學發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學發會委員互推舉之,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
會就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研議及規劃本辦法之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項獎勵申請案件、建議獎勵方式、名額及獎勵金額。
三、評核獎勵案件執行成果。
學發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立法理由〕
鑑於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獎勵,攸關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事項,具有
高度學術專業性,爰設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以辦理本辦法之研議規劃、
申請審議及執行成果評核等事項。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經學發會審議後,由本會核定之。
〔立法理由〕
鑑於學發會為客家知識體系案件審議之任務編組,後續就個案之核定及獎
勵等行政決定,仍需由行政機關為之,爰明訂案件審議結果之後續作業程
序。

符合第三條規定,且有助於促進客家學術及在地知識研究與發展,並經學
發會審議通過之建議獎勵者,得由本會頒給獎狀、獎牌或核給獎勵金、補
助款,獎補助額度依下列標準核給:
一、依第三條第一款條件申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依第三條第二款條件申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但必要時酌
    增之。
三、依第三條第三款條件申請者: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
四、依第三條第四款條件申請者:全職博士生入學後之前三年在學期間之
    獎勵金每月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全職博士後研究員獎勵金每月新
    臺幣五萬元至七萬元,每次核給一年,最長得延長三次。
五、依第三條第五款條件申請者:每冊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如為叢
    書,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六、依第三條第六款條件申請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二百萬元。
七、依第三條第七款條件申請者,得專案辦理,其額度不受以上限制。
〔立法理由〕
有關客家知識體系獎勵金額訂定依據說明如下:
一、依第三條第一款申請者,主要係執行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專題研究計
    畫,衡諸現行學術界經驗,單一專題研究計畫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為宜。
二、依第三條第二款條件申請者,主要係屬綜合型計畫,項目種類多且規
    模通常較大,故規定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但視實際需要,必要時酌
    增之。
三、依第三條第三款條件申請者,為博碩士學位論文之獎勵,主要係鼓勵
    學生撰寫以客家為主題之學位論文,衡酌現行相關博碩士論文獎之獎
    金,故規範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之彈性額度。
四、依第三條第四款前段條件申請者,為獎勵客家研究全職博士生能全心
    戮力治學,故以入學後之前三年在學期間每月獎勵新臺幣二萬元至四
    萬元為宜。
五、依第三條第四款後段條件申請者,係為獎勵學術機構延攬已取得博士
    學位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從事客家研究,衡諸現行學術單位博士後研究
    人員之待遇,爰規範以每月新臺幣五萬元至七萬元為宜。另視研究人
    員之成效以每次核給一年為原則,最長得延長三次。
六、依第三條第五款條件申請者,為獎勵客家學術著作及一般性客家出版
    品之出版,以厚植客家知識體系之根基,參照實務經驗,出版品每冊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如為系列叢書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
七、依第三條第六款條件申請者,主要係獎勵國內外客家知識體系合作交
    流事項,包含客家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國際學人專訪及辦理工
    作坊等,因交流合作之規模與內容不一,故規範以新臺幣五萬元至二
    百萬元為宜。
八、依第三條第七款條件申請者,因無法確定具體內涵,故採專案辦理,
    定其獎勵額度。

獎勵措施之方式採補助辦理者,本會得與受獎勵者簽訂契約,其補助經費
之核給將依執行成果實際達成情形核給。
前項之契約內容,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等相關事項。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及義務事項。
〔立法理由〕
為保留行政作業上彈性,爰參考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農委會補助一
般科技計畫之作業方式,本會除作成獎勵與否之行政處分外,亦得與受獎
勵人以契約方式明定後續雙方間權利義務關係,包含研究計畫成果著作權
歸屬等,倘期中或期末檢核受補助者執行成果未如預期,本會得依行政契
約議定之內容,酌減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獎勵措施之方式採補助辦理者,本會得於計畫期程中,辦理實地績效檢核
、經費運用及其他計畫執行情形等相關事項。受獎勵者應配合提供所需相
關文件資料。
〔立法理由〕
本會得查核本計畫之期程進度,以檢核計畫執行情形。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會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