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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本辦法所稱客庄產業,指位於依客家基本法公告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具在地特色之產業。
〔立法理由〕
本辦法適用產業對象。

本辦法振興措施如下:
一、推辦客庄產業展售及行銷推廣活動。
二、獎勵至客庄旅遊消費。
三、其他經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措施。
前項第二款獎勵措施,以中華民國國民進行跨區消費,或外籍團客於本國
旅遊為原則;並以餐飲、伴手禮等零售商店為振興對象。
〔立法理由〕
為振興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具在地特色之產業,爰於第一項定明振興措
施之事項,並於第二項就獎勵至客庄旅遊消費之型態及振興對象為規定。
其實施之方式係透過行動載具發放電子票券予本國國民及外籍團客,鼓勵
前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旅遊,並於客家委員會登錄之商店消費使用。

受獎勵之對象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者,本會得撤
銷或廢止獎勵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已撥付款項。
〔立法理由〕
撤銷或廢止獎勵之事由及返還相關款項之方式。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