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振興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 1096600349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5條,自109年1月1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制定公布,為減輕疫情對國內社會、經濟產生之衝擊,該條例第九條規定
政府對於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
施,以降低其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為執行前開事項,爰訂定「客家委員
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振興辦法」,其要點如
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振興措施(第三條)。
四、獎勵撤銷或廢止事由及返還相關款項之方式(第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