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制定公布,為減輕疫情對國內社會、經濟產生之衝擊,該條例第九條規定 政府對於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 施,以降低其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為執行前開事項,爰訂定「客家委員 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振興辦法」,其要點如 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振興措施(第三條)。 四、獎勵撤銷或廢止事由及返還相關款項之方式(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