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召開時,得請本公司董事、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
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
及表決時應離席。
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
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相關費用由公司負擔。
〔立法理由〕
配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
權辦法第 8條第 4項但書修正本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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