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存款拒絕證書,應在匯票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匯票有複本或謄本者,於提示時僅須在複本之一份或原本或其黏單上作
  成之。但可能時,應在其他複本之各份或謄本上記載已作拒絕證書之事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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