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而付款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但賠償金額
  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