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
  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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