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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一部承兌與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執票 人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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