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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參加承兌之效力)
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被參加人及其前手,仍得於參加承兌後,向執票人支付,第九十七條所 定金額,請其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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